高风险下的激励:对赌协议及其应用探讨

时间:2020-10-19 12:23:37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高风险下的激励:对赌协议及其应用探讨

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和融资手段,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一举取得成功以后,我国兴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对赌协议签订***,先后有雨润与高盛、鼎辉投资和PVP基金,徐工与凯雷,永乐与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等签订了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签订既给蒙牛和雨润带来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契机,也给永乐带来***被收购的恶运。实际上对赌协议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能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为融资者提供巨额资金,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较高的投资和融资风险。
一、何谓对赌协议
在西方资本市场,投资者在提供资金的同时,通常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有效保护自身的利益,如投资方享有清算优先权、股息优先权、投票表决权、转换权、新股认购优先权以及股票回购权等。另外,还可能约定棘轮条款(Equity Ratchet/Performance Ratchet)等反稀释条款,以确保自己的股权比例不会因新股发行或新的投资方加进而减少,投资回报不会因股价的下跌而受到影响。应该说是反稀释条款包括棘轮条款。稀释是指融资后导致每股净账面价值下降,反稀释则意味着资本结构的重新调整。棘轮条款的主要意思是:假如以前的投资者收到的免费股票足以把他的每股均匀本钱摊低到新投资者支付的价格,他的反稀释权利被叫做“棘轮”。棘轮是一种强有力的反稀释工具,无论以后的投资者购买多少股份,以前的投资者都会获得额外的免费股票。有时棘轮也同认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结合起来,在实施认股权时附送额外的股票或在转换时获得额外的股票,以保证创业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不会由于以较低价格发行新股而被稀释,进而影响其表决权。作为一种财务工具,棘轮条款是目前国内对赌协议的原型。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的形式,由投资方和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治理层(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对企业未来业绩不确定性进行约定。当约定的情况满足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否则融资方就可以行使另外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通过协议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对赌协议本质上并不是双方来争抢同一块既定的蛋糕,而是双方都希看把蛋糕做大,从而使自己拥有的那一份变得更大。因此,作为协议的投资人一方也希看治理层能够赢,投资者才能从市场上赚到钱,而不是从作为合作者的治理层那里赚到钱,由于与业绩推动下的资本增值相比,对赌协议中涉及的价值补偿并不足以满足投资人的期看。实在,对赌协议英文名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译过来是估值调整协议。在西方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由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远景均不可能做100%正确的判定,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这一术语在引进我国时受到了扭曲,错误的将协议中的财务投资人与创始人(或治理层)进行对立。
二、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赌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价值的不同预期,具体情况不同,对赌双方所关心内容也不尽相同,双方根据各自的预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设计。
(一)国外对赌协议的内容。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治理层往向六个方面的条款。(1)在财务绩效方面,若企业的收进或者净利润等指标未达标,治理层将转让规定数额的股权给投资方,或增加投资方的'董事会席位等。(2)在非财务绩效方面,若企业完成了新的战略合作或者取得了新的专利权,则投资方进行下一轮注资等。(3)在赎回补偿方面,若企业无法回购优先股,投资方在董事会将获得多数席位,或进步累积股息等。(4)在企业行为方面,投资者会以转让股份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或者以在董事会获得多数席位为要挟,要求企业重新聘用满足的CEO等。(5)在股票发行方面,投资方可能要求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否则有权出售企业,或者在企业成功获得其他投资,且股价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撤销对投资方治理层的委任。(6)在治理层方面,协议可约定投资方可以根据治理层是否在职,确定是否追加投资,治理层离职后是否失往未到期的员工股。可以看出,国外对赌协议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治理的多个方面。除了以“股权”为“筹码”外,治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