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累积投票制度

时间:2020-10-18 19:26:19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累积投票制度

摘 要:累积投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历史证明,累积投票制度符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理念,且这一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是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我国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了发展累积投票制度以外,也同样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
  
  1 累积投票制度的概述?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这一制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来起源于英国,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起源于美国,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9世纪6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之后,美国各州纷纷步其后尘,或在宪法中,或在公司法中,或兼在宪法和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累积投票制度。但在立法态度和立法技术上.各州做法有所差异:以加利福尼亚和伊利诺伊州为代表的立法例推行强制型累积投票制,而其他一些州推行许可型累积投票制。后来随着现代公司的蓬勃发展,特拉华州为了吸引大公司来该州设立以获取税收和促进本州经济发展,便废除原有立法,取消累积投票制,其他各州也纷纷效仿特拉华州,取消了该制度。?
  日本于1950年修改其《商法典》时,仿照美国立法例,通过第167号法追加了第256条之三,规定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根据该条,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但若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 /4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日本在1974年通过第21号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该条第1项,公司可在章程中排除累积投票制之适用。?
  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另一种为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许可型累积投票制又可分为两种,一是选出式,除非公司基本章程或附属章程排除了累积投票制,就应实行累积投票;二是选入式,除非公司基本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则不实行累积投票。?
  
  2 我国现行累积投票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末期,监管部门多方征集意见,将累积投票制度作为改进股东大会选举制度的一个最佳方案终被写进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中。《治理准则》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政策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股份公司股权治理机制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后,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起草了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供相关上市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参考,再无有关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由于该份建议稿不具有强制效力,实践中,上市公司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并不统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有限,而每个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相对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来说差距非常之大。因此,要想使累积投票制度发挥作用,需要广大股东之间的协调一致,适当集中选举,才能使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当选。如果小股东们不能采取大致一致立场的话,则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就会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导致僵局。而且,小股东虽然队伍庞大,但是相对分散,对自身利润的关注比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行使更大,且自身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不能够出席股东大会。这样,导致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的选票潜在地流失,使得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董事的被选中几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