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

时间:2023-03-21 21:42:31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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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

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管理的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的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将会有更快的。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而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商投资结售汇的全面实施、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从风险角度讨论和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热点。  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使国际结算中产生的风险具有以下特点:涉及范围的国际性与结算方式的结算工具有相关性、与融资活动的相伴性、形成原因的多样性、表现手段的欺诈性、防范过程的复杂性。上述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的风险是指在国际间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经营上和管理上的而引起的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寻找防范对策。  一、票据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票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其类型类有:  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的风险。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港商交来500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一张,客户要求贴现汇兑,两周内完成。银行工作人员在验票时发现该汇票由某日本财务中心开出,受益人为河南某公司,付款期限为一年,指定美国洛杉矾大和银行付款,但汇票无银行汇票字样,也无银行承兑字样,经与大和银行北京代表处联系,确认洛杉矾大和银行没有这家单位开户也没有签发过或承兑这张汇票,证明系伪造。  2、将起初票据注销产生的风险。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起初的票据,主要是支票,在国内交我方银行验票确认,骗取货物,而后利用交货与国外收款之间的几天时间内将账户内存款转走,将其注销,成为空头支票。  3、伪造大额存款凭证及金融债券带来的风险。  票据存在的风险,从票据表面看一般有以下特点;持票人签字涂改、假冒;支票被止付、持失、甚至已被废;票据的银行名称、印鉴伪造;出票不符合惯例等。  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查,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收款人是否被涂改,期限是否过期,流通区域有无限制,是否已被挂失、注销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3)企业在收到国外票据时,应及时交银行审验或托收票款。  二、托收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托收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保证较差,会对进出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但是由于国际市场上买方市场取代卖方市场,有些进口商不愿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因此出口商比只能接受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跟单分为付款交单方式和承兑交单方式。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由于其收款安全系数小,许多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多年来,人们都认为付款交单方式比承兑交单安全,其实,付款交单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国别习惯风险”,即有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强调“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尤其是远期付款交单中,其结果必然是延期收款中收不到款。对托收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1、做好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资信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和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  2、就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如进口商全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条件、拒付证书及拒付后的货物处理、指定需要时的代理等,以免钱货两空。  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对于有些国家的所谓“当地习惯”,应视情况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买方应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或要求对方代收行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时,进口商承兑汇票,应加代收行担保,才能放单。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其要义为: (1)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件便是出口商必须交来符合信刚证条款规定的单据;(2)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就是主债务人,有义务按规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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