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时间:2020-10-16 12:55:46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即将实施,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与新协议规定还存在较大差距。国内商业银行需要在提高资本充足率、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搭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改进风险计量模型、培养风险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好应对准备。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创新性地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银行监管理念,监管范围覆盖银行信用、市场、操作三大风险,对这三种风险的计量,提出八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新协议突出资本充足率、银监部门监管、市场信息披露三大监管内容,这三部分也被称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我国银监会已明确大型商业银行要在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与新协议规定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做好应对准备。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目前,银监会已成立新资本协议工作组,同时也明确了第一支柱的风险计量方法,即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监管协议,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1.44%、8.30%、6.88%。经过实施国家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银监会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行刚刚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资本充足率数据外,工、中、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监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