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办成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的思考

时间:2020-10-16 19:15:45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办成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的思考

为了贯彻《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在我国如何加快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建立以机构投资者法人持股为主的资本市场。发展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既有利于参予国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又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

众所周知,一个成功的国内资本市场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有足够的证券发行者和机构投资者,有严格的信息批露标准,以便于投资者对证券进行投资收益与风险评价;有标准的交易票据和交易手段,以便于交易的进行和市场流动性提高;能实现较低的税收和交易成本;有严格的监管制度,能做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泄露内幕信息、制造虚假信息者和操纵股市者进行严惩等。 而我国现今的股市,虽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有了一些规模,也立了法,已有法可依,但尚是一个不规范的、投机大于投资、非理性的股市。造成这种状况有多种原因:

一、对实行股份制和开办股票市场,急于求成,缺乏认真研究,选择模式不当。从西方发达国家股市看,一种以美英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虽然越来越多,但都没有摆脱追求高流动性和短期效益的弊病,投机性很强。另一种以德、日为代表,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法人投资,法人投资有一种战略眼光,能着眼于对企业和整个的发展,注重对企业的管理,而不是像美、英的法人投资者那样追求短期效益。当时,我国发展股市如选择德、日模式,情况就会比现在好得多。 二、我国股市仓促上马,立法滞后。1998年底,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滞后,也是造成股市不理想、不规范的一个原因。

三、舆论和导向失误。在《证券法》公布前,界和舆论界只宣传股市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企业从股市筹资,而不重点宣传股市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将股市引入仅仅是“筹资和圈钱场所,使好多股份制企业老总不把投资者作为“上帝”,而看成是“阿斗”,不给投资者以应有的回报。《日报》记者陈剑夫同一位准备上市的企业老总聊天,问他为啥要争着上市,回答是:“这钱不一样,等于是白白拣来的,花起来没有还贷压力”(见1998年8月2日《经济日报》“募资使用叫人难放心”一文)。?

四、信息披露失真。有些上市公司在财务上搞虚假包装,以欺投资者上当,使股民投资权益遭受损失,逼着投资者只好进行短期投机。最为典型的是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达1.57亿元,骗取了上市资格,使广大投资者上当,遭受了巨大损失。

五、严格规范监管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内幕人员和大户联手操纵股市有宽松的环境。我国《证券法》第71条、184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多年来,我国股市上大户做庄、联手操纵哄抬股票价格,从中获得取暴利,广大小股民遭殃的事例屡见不鲜,至今对违规联手操纵的违法案例处理的很少。

六、我国股市投资者主要是4400万投资者散户。据上海证交所的资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公众股民散户占94%,机构投资者只占5%,自营者占1%。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股市中,大量的机构投资者的退休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信托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拥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占股市的50%以上。在每天的股市交易额中,2/3的交易额是由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因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股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我国目前以散户为主的股市存在着很大弊病:一是投机性强,换手率高,频繁的股票交易,导致股市狂涨狂跌;二是缺乏参予股市经验的散户,往往成为股市的牺牲品,大户的“美中餐”。据《证券报》调查,1994年-1998年股市中赔钱的户占50%-60%,多是散户。三是股市中散户多,缺乏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不利于参与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 通过上述来看,要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股市稳定发展,除了必须端正、办好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牢牢树立投资者—股民是“上帝”的观念,坚决弃股民是“阿斗”、“圈钱的对象”的错误观念;证券监管机构除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进行监管外,还要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把我国目前散户为主的资本市场早日改造成为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