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的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时间:2020-10-10 09:04:04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信用证下的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摘 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品贸易日益广泛采用象征性交货的方式以及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单据成为了交易的关键。单据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能产生严重的风险。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理所当然成为出口商双方、承运人、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提单;风险
  
  国际商品贸易实质上是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其中,货物流是通过出口商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依托承运人的跨境运输来完成的; 资金流则是由进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交付货款实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是形成贸易风险最直接原因。
  目前,国际商品贸易广泛采取象征性交货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货义务是在约定的出口国地点完成装运,获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如CIF、FOB等。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单据既是出口商履约的证明,也是进口
  商付款、提货的依据。
  
  1 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由此,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第十五条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 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 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 00》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丰收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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