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

时间:2022-10-10 12:50:53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学论文2000字(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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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2000字(精选8篇)

  经济法学论文 篇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

  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

  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

  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

  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浅谈经济法案例在教学中的选取与运用.当代教育论坛[J].2012(6).

  [2]李彬.经济法案例课程中应用团队学习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教育教学论坛[J].2014(19).

  [3]李友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中国大学教学[J].2015(3).

  [4]夏国琼.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教育研究[J].2015(4).

  [5]么作红.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创新与应用.法制博览[J].2015(10).

  经济法学论文 篇2

  摘要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属于一个法学概念范畴,由此两者在很多层面上有着相同的概念与差异。经过实践研究发现,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其都是以对方的发展来发展自己的,本文就针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进行探析。

  关键词

  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关系探究

  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是有着明显差别的,由经济学探究体例角度分析,其常被应用在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等方面;而经济法学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也是经济法学调整对象进行规制的部门法。

  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体现在理论基础、理念以及价值观三个方面。就理论基础而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经济学的融合过程中出现的交叉性边缘的学科,因此两者都是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的结合产物。在经济学的实际研究中,效益理论是比较重要的,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同效益理论是等价的,这样说来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在理论基础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义来说,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着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中有许多理念都体现着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经济学,亦或者是经济法学,都有着公平正义与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为契合。而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实际问题研究中,有着统一评判标准和公平正义、效益,由此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实效性就尤为凸显,其作用发挥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来。

  二、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差异分析

  (一)科学性质与调整对象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科学性质的不同。法经济学是指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原理与微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体系因素、运作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实际研究过程中,发现了法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直接在法律体系分析中进行应用的学科。这样看来,法经济学涵盖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在内的众多法律学科。而经济学法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规律的研究学科,将经济法当作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在实际研究中更加侧重法律在原理与方法上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价值。经济法调整对象则是唯一的,就是在进行国家干预的时候对经济关系进行的调整作用,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则不在其范畴之内。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学的研究问题,是对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对象主要是就是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唯一的,由此其与行政法也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行政法比较侧重对行政管理的干预,经济法则注重对经济关系调整的规范。

  (二)研究方法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方法的不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支撑下,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体系、法律的运行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进行经济分析,这种研究方法是独特的,由此经济学也成为一种比较独立的法学流派。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利用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将法律判例法学学说是研究的主要来源,其在实际应用中法学理论方法来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也并没有十分特别之处。尽管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在实际应用中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因此在实际研究中两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同之处。因法经济学是有着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其与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是有所区别,其也被当作是一个法学的独立分支;而经济法学则是一般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研究方法也没有明显的差别。

  (三)研究目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目的的不同。法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论体系与法学流派的形成上,帮助经济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变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况之下对整个法律制度都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法经济学的服务对象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经济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对法律问题的思考。经济法学有着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规范,这种研究对象逐渐发展成为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支,对经济法现象与运行规律的解释与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经济法学在不同环境中应用法律制度规范经济运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能对国家行为产生有效的规制作用,由此国家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总结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区别体现在很多方面,需要对法律和经济进行综合、系统地研究,掌握两者的关系,保证一方的发展有效带动另一方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晓华.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14:19-20.

  [2]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J].当代法学,2011,2502:105-112.

  经济法学论文 篇3

  一、引言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是对经济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规律,一方面在于应用经济法,为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指导方针。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室经济法的本质探讨,通过对经济法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经济法现象的解决和经济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对经济法治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同时,实践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反映,推动着研究的进步发展。一个有价值的经济法学研究,一定对法治实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法治实践,经济法治实践,一方面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过系统化的总结,直接转化为研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飞速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对实践的哲学思辨、研究不能正确应用于实际情况和研究理论不能正确反映实践结果的想象。因此,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要站在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深对中国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学术研究理论并帮助其引导实践活动。

  三、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总体来说,部门法的划分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坚持传统客观标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坚持合作观念,深入到具体情况中,探索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加强经济法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交流互动。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充分意识到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在研究社会经济现状时,充分利用部门法,相互合作,在解决问题上根据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联性,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实质性进步。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基础研究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起点,而应用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通过对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得到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律,揭示经济法现象的本质原因。而应用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的具体问题。它通过对经济法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究,探讨出一套适合特定法治情况的可行方法。经济法学学术的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抓

  住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找到法治情况的通用法则,以便于发生法治问题时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经济法学学术的应用研究,则侧重于寻找到经济现象的具体对策。一般情况下,通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找到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经济法对策,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针对性更加强烈,对问题的处理更加细致化。我国经济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实际情况下的法治应用问题,是解决经济法问题的必要途径。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门学问,都需要“除旧立新”的勇气。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着依赖西方法学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鉴抄袭别人的创意,到头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上,我们要考虑到国家的自身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理论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国际法学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为本”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魅力。在传承中国或外国经济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扬弃”思想,吸收优秀的法学理论,摒弃落后的、不适用于现实情况的法学理论,并注重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在深入探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时融入本国特色理论体系,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六、结语

  改革开放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本质性研究,使中国经济法与时代法则接轨,是当前必要的任务之一。处理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关系,一定能突破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 篇4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無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1]雷玉红.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商论,2016(8):178-180.

  [2]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16(4):5-14.

  经济法学论文 篇5

  加强对经济法可诉性实现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从更新经济法诉讼理念的高度对其加以综合并创新,以利用现有诉讼机制和创设经济法特别诉讼机制相结合的模式来加强经济法的可诉性。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

  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法的可诉性理解的基础上。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来判断纠纷的属性。与此相对应的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为了解决经济法纠纷权利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机构的属性。换言之,在国家调节经济领域发生的法律纠纷,其主体应当有权将之诉求于司法途径解决。

  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现状及其缺陷

  第一,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权的救济;或规定有法律责任,而无规定责任的适用。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我国没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由谁追究、如何追究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无明文规定,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难以落实。

  第二,有实体权利义务,也有诉权的规定,但诉权规定很不周全。如《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从法条上看,该条似乎赋予了股东直接诉讼权。然而仅就这一条,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仅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而未包括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二是未规定该行为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三是根据该条,股东起诉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情形,并且以“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这就把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对董事等人的不法行为起诉的股东派生诉讼排除在外。

  第三,在有限的经济诉讼中,没有公益诉讼、派生诉讼的规定。经济法律法规即使规定了司法救济,亦只限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提起经济诉讼的权利。而就公共性不正当行为来看,由于其损害的利益没有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个体上,不存在民诉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在诉权的行使上存在梗阻。基于现有规定,没有适合的主体可以对此类不法行为提起经济诉讼,除非行政机关有效执法,否则此类行为仍将逍遥法外。

  三、完善我国经济诉讼的建议

  1.创设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所谓经济公益诉讼,是指针对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人的诉讼制度。在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也可以是负有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控制经济违法的主体。

  2.建立行政程序前置的经济法诉讼规则。起诉一般应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权能,避免滥用诉权,社会公众对经济违法行为应先向行政机关举报,只有行政执法机关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处理,才可提起经济诉讼。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动性和快捷性的优势,及时制止和处罚经济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经济诉讼与行政诉讼都可能适用行政前置程序,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行政诉讼确立的是“民告官”的诉讼机制,其原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经济诉讼对原告及被告的.主体资格并没有限制,任何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以提起经济诉讼。法院的审查的范围也十分宽广,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所有主体的行为。

  3.关于原被告的规则设计。首先,扩大原告的范围。不仅受害人有权起诉,而且其他一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也享有起诉权。经济诉讼在理论或制度设计上,可能是个人、特定的群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享有起诉权,但起诉的名义可以有特别的规定。其次,扩大被告的范围。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将被告严格限定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被告大多在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则一般处于弱势,若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显然难度比较大。因此,有必要在举证责任上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设计,以防止当事人提出的许多经济诉讼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因此不能获得救济的后果。可见,在经济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被告必须举出反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不存在违法行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只需列举发生经济冲突或经济违法的现象即可。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可诉性是一种应然属性,建立完善经济法的诉讼制度将为我国适应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社会化的趋势,探寻经济法上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有力保障。

  经济法学论文 篇6

  经济法教学时法学的主要教学课程,也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的关键知识,对学生的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学习成绩,增加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利用任务驱动教学具有较好的教学意义,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实现经济法教学的最大目标。

  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

  1.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

  为了保证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对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关注度,给出满足当下经济法教学要求的任务,保证学生可以接受任务并良好的实行。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首先可以利用情境问题的建立,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把与经济法知识相关的内容,贯穿到整个任务中,使得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增加对知识的认识,掌握重点难点知识,提高自身的经济法学习能力。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教学准则。其一,教师要保证任内容和知识点选择的合理性。其二,教师于任务驱动教学的实践性和实际意义。其三,要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层次性和创新性,增加任务驱动不同环节的吸引力,来博得学生的关注,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信心。

  1.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

  任务的分解是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关系着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的教学效果。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对任务驱動教学进行准备,在准备的基础上,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和创新性,对任务进行分解你,把一项大任务划分为不同的小任务,保证学生可以良好的对不同任务进行执行。教师在利用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时,可以利用多美媒体信息技术来辅助任务驱动教学,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对学生进行指导,把任务驱动教学的不同板块在多美媒体信息平台进行显示,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趣味性。

  例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经济法知识进行任务的构建和划分,在此基础上,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把整体任务目标进行不同板块的划分,增加学生对任务理解。学生可以依据大屏幕来对划分的不同任务进行观察,对不同板块的经济法知识进行学习,不仅可以提高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也可以降低经济法教学的难度,增加学生对不同知识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实现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最大化。

  1.3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实施环节

  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教师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务教学目标后,要对学生进行实际的教学,来完善经济法教学的新课程教学要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任务驱动教学的经济法知识进行讲授,增加任务中新知识和旧知识得联系性,带来学生进行旧知识的回忆和复习,引出新的学习知识。其次,教师在讲授完毕后,要经济法的新知识和旧知识贯穿到任务中,增加经济法知识和任务的联系性。教师在进行知识任务布置时,可以适当的夹杂就知识,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识为主。其次,教师要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导学生独立的完成任务,在任务进程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对经济法重点和难点知识的理解。最后,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要倡导协作学习理念,针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任务完成能力进行分组学习,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增加学生之间的知识交流性,巩固学生的知识记忆度,实现现代化经济法教学的目标,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能力。

  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效果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活动中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满足大当下现代化教学的要求,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首先站在经济法角度来说,经济法知识与法律具有紧密联系,因此学生学习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压力。其次,教师利用传统单一的课堂教学方法,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经济法学习成绩较不乐观。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改变这一教学弊端,教师在建立合理任务的基础上,把经济法学习知识与任务紧密关联,。学生在进行任务实践时,就可以进行经济法知识的学习,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了传统单一的课堂机械学习的弊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教师刘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也增加学生之间的协作性,提高了之间的协作能力,满足当下素质教育要求,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报效社会。

  结论:

  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当下教育领域应用较为广泛,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首先教师要做好前期的准备,保证任务内容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务教学的趣味性和创新性,创设具有吸引力的任务环节,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进行教学在任务教学过程中,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学论文 篇7

  经济法不断完善和研究过程中,经济法应当逐渐的走向科学化和系统化,并且对经济法进行提炼,使经济法逐渐的走向成熟。对于经济法来说,价值和理念不能进行有效的融合,就会使经济法内在的精神缺失,也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将其应有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彰显。另外,若是经济法中的价值和经济没有进行联系,这样就会在经济法中存着诸多的分歧,和模糊不清的现象。因此,在不断完善经济法的过程中,要基于这些问题之上,构建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体系。所以,没有合理、科学和统一的经济法合理和价值体系,这样得经济法形式注定是没有内涵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也是本文主要阐述的内容。

  一、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之间存在的关系

  (一)本质是相同的

  对于经济法领域而言,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是混同使用的,没有进行有效的区分。其实,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本质是相同的。曾经有为经济学家说过:“在现代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具有相同的经济价值和经济理念,作为重要的支撑支柱。”拥有这样观点的经济学家还有很多,在他们的思想中的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的本质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并且两者是可以相互替换,对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经济法价值和理念的不同说相同

  在经济法不断的过程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本质是相同的。其说法也是各式各样的,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是不相同的,两者在本质上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两者不能相互的替换。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经济学家又提出了不同说是相同的,有位经济学家说过:“尽管人们在经济法价值和理念中的含义确实很相同,但是需要在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理论分别出现的时候,并且基于一个更高的概念之上。其实这些说法,都是基于不同说法之上的。从不同说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经济法中的主客观说法。但是,经济法中的价值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客观经济法观念,并且对其判断进行主观的判断。因此,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价值和理念中,应当进行主客观统一。同时,在另外一种层次说,经济法的价值尽管具体一定的客观属性,但是在经济法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与人的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是离不开,这样的话对经济法理念的本身也是一种认识。因此,经济法价值和理念的属性是一样的。同时,在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存在的过程中,理念应当高于价值之上,价值的存在也应当在理念的指导之下存在。

  二、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结构形式

  (一)经济法经济和价值之间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经济法中的理念是指:理性的认知观念,具有一定的理想性的、永恒的、精神性,并且从文化的角度上来说,对于事物的本身可以进行抽象和全面的概况。但是,在经济法理念的界定中,其说法也众说纷纭。其中,在众多的说法中,有这样的一个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规定性、理性等特点,并且对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进行一定的认识,这也是经济法中最高理念”。但是,又有些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的法治制度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并且通过人的主观判断和认知,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间有效的把握”,这也是经济法理念中的内在含义和精神。

  (二)经济法价值和理念体系构成的不同

  近几年,在我国经济法理念和价值不断研究的过程中,对其界定存在着“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等结构观点。一元论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我国社会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进行随时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公平、公正下的社会经济自由发展。二元论主要是认为:经济理念和价值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生产和发展中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我国社会的平衡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并且融会贯通,为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意义。多元论是指:经济法价值和理念在发展的过程中,对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安全理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其信息、分配等进行公平、公正的发展,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持着持续发展、公平发展的理念。不同的经济法价值和理念体系构成,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综合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经济法中的价值和理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中,其构成形式也是有所的不同。本文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进行了简要的阐释和分析。经济法中价值和理念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学论文 篇8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调节,国家对于市场的调节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障碍。保障性住房对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会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但是以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影响经济仅仅能够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但却不能够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当性”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合法且正当”的根基。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房地产障碍主要是指房地产市场调节存在着作用发挥的障碍,在实践中如果市场的机制可以顺利的发挥,一些问题就不会出现。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市场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所以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驱动下,自然会通过选择出让土地来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这种政府逐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目前低价的上涨,成为了高地价、高房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2.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唯利性

  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开发商并没有最终售价的决定权,最终是依据政府的回购价格或者是公开定价销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普遍比较低,和普通商品房来讲有着比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着的这种唯利性,使得地产市场不可能自发的去为社会开发保障性住房。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对地产市场的调节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市场本身能够自发解决的,政府不应当干预。这是目前现代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谨慎干预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忘记市场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仅仅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角色,不能够跨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当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谨慎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干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伸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

  1.去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的障碍

  在实践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地产商,因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场有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热衷进行卖地,地产商则疯狂的进行囤地,尽管这些土地价格很高,但最终都要被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这是导致目前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一些杂费所构成,这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这种行为的不断出现,造成了较为那种的后果,国家在开展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种市场的障碍,为市场的发展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2.投资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规模比较大,利润的回收周期也比较长,对于保障性住房,民间资本一般都不愿意进行投入。加上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们不能指望地产商放弃自己的利润来主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要主动投资和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样才可以保障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虽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固然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主体,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经营方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对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地产商给予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可以采取回购的方式的获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下,国家投资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结

  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不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住房市场的调节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住房市场进行调节,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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