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分析

时间:2017-07-28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从股权激励理论出发,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的现状及问题。对股权激励额度及其分配提出了经验数据。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比例

  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2006年1月1日,经过修改的<公司法>与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同时开始实施,<公司法>中新增条目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最为突出的是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即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条就为股票期权的实施创造了制度条件,是在股权激励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也由理论探讨变成了现实。仅2006年前2个月,境内上市公司出台股权激励计划的就有22家国企和10家民企。

  从实践来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方案五花八门,各要素设计时考虑因素不一,股权激励的额度或比例大小不一,一些上市公司在实施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后并未达到应有的激励约束效果,我国理论界也有学者怀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因此,探索适合于我国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是非常必要的。参照新公司法,本文界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理论与现状分析

  1.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作用机理。现代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高管人员作为经济人,其行为会偏离股东利益。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前者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后者追求自身资本的增值和个人收入的最大化,由于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代理人出现机会主义,也导致对经营风险的态度不同。为了将两者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形成共同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导向,股权激励应运而生。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与业绩的相关性,大多者持肯定意见,关键在于股权激励的形式、比例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与否。在我国实行股权激励,建立新的企业薪酬决定机制,将有效地推动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进程,有效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不足问题,有助于企业降低经营并以较低的成本引进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促使高管人员与所有者的利益目标趋向一致,并可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承担必要的风险。

  2.国内外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现状。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普遍实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制度。从实施范围看,目前,全美已有40%以上的公司实施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全球前500家大企业中,有89%的公司已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股权激励机制。从股权激励比例看,在美国1000家最大的企业中,1991年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平均为2.7%(Jensen,1993)。如果口径扩大到董事会成员,比例则大得多,《财富》杂志1980年公布的371家大公司董事会成员平均股权激励比例达10.6%。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总裁杰克·维尔奇在1998年的总收入高达2.7亿美元以上,其中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占96%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以股权为主体的薪酬制度已经取代了以“基本工资+年度奖金”为主体的传统薪酬制度。
  我国目前尚处在股权激励的探索阶段,在实施中也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实践情况不尽如意。从目前国内国有上市企业的情况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比例偏低,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股权激励1.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4%(吴泽桐、吴奕湖,《经济管理2001年第9期)。这样的低股权激励比例,根本无法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说明:
  (1)数据来源:2005年5月10日<上海报>
    (2)括号内样本敷的统计截至时问为加o1年l2月31日;
  (3)股权激励市值别除了高管持非流通股的样本以及中小企业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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