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缺陷考验要约收购变革在即

时间:2020-10-18 09:35:03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制度性缺陷考验要约收购变革在即

由此可见,上述收购要约对流通股东并不具备实质性意义,只是这两家收购方巧妙利用了现行制度,实现其高比例持有非流通股之目的。如果他们不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则只能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但收购方作为民营企业,不仅豁免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至少要花费3个月以上的时间;而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只要30天即可,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上述现象是否仅是一二家公司的特例呢?否。从理论上说,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均可能出现对流通股东无实质意义的要约收购:首先,该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绝对值偏低;其次,该公司股本规模或上市公司净资产规模适中或偏小;再次,大盘整体走势平稳或呈牛市状态。某一支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越低,其上升的空间就越大;规模越小的公司,资产重组的难度就越小,因此,只要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就随时可能成为一匹“重组黑马”,股价必将飞升。一般投资者在经历了无数“重组神话”之后,一般不会放弃来之不易的“黑马”。
  对此,收购方大概也是十分清楚的,收购方有理由相信,即使发布了对流通股的收购要约,流通股股东实际参与要约的可能性也极小。从另一角度看,只要目前的市场监管思路不变,对于那些善于二级市场操作的收购方来说,即使被动持有了部分流通股,他们也不会担心,因为他们可以对被收购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注入优质资产或时髦概念,二级市场股价便可扶摇直上。
  针对上述现象,不能简单谴责收购方缺乏诚信,或者提高要约价格的法定底线,使收购方无机可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一方面要全面反思现行要约收购制度的合理性,并及时修改完善,以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另外要寻求更加符合国内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在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制度性缺陷后果
  显然,上述流通股要约收购的“游戏化”现象只是现行要约收购制度不合理部分的初步暴露,该制度的内在缺陷还可能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不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市场化转移,容易诱发不规范的收购行为。在国外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收购比例达到30%,基本可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但国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比例平均在60%左右,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说,如果仅收购总股本的30%,收购方是难以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如果收购方为了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又不愿意收购流通股,则只能采取种种不规范措施,蒙混过关或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公关。到现在为止,市场仍然无法判断九芝堂和哈慈股份的收购行为是否合规,也不知道石油龙昌的两收购方算不算一致行动人。与过去的案例相比,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的操作方式已经属于很规范了。
  其实,1998年以前监管部门几乎全部豁免了要约收购义务,后来发生了多起虚假重组案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影响恶劣,对此,当时很多人认为,虚假重组之所以容易发生,是因为重组后的新股东一股独大,缺乏制约,因此呼吁从严控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形成合理的股权制衡机制,从此,监管部门对要约豁免的审批就越来越严格。但此后的虚假重组依然层出不穷,股权分散并不能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较低的持股比例反而使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成本更低。虚假重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主要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市场监管力度、国有资产出资人是否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通过控制收购方的持股比例来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无异于缘木求鱼。
  其次,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因此,只要收购方和转让方均为国有企业就可以根据本款规定申请豁免,目前市场上已有类似的收购案例发生,这对民营企业来说,就意味着明显的不平等。形成这种歧视性规定的一种合理解释是民营企业控制上市公司后更具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动机,通过股权制衡,以制约民营大股东的不良行为。但实际效果可能与监管部门的最初期望大相径庭,因为过低的股权比例更可能诱发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违规的成本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