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独立董事的合适人选

时间:2020-08-28 16:46:22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选择独立董事的合适人选

摘要:在任何制度环境中,人都是最关键的因素。我国立法所定位的独立董事制度职能能否得到有效的实现,选择独立董事的合适人选至关重要。根据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来选择具备相应经验、知识、教育与能力的人选,是相关制度设计的核心任务。
  关键词:独立董事;人选;选择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提出“选择独立董事合适人选”这一话题?这是由我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选现状所引发的。在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队伍中,若依职业特征来分类,有两类人员占据了多数,一是各类技术专家,如两院院士;二是经济学家。这两种人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名人,名气大;二是往往有自己本职的繁重的科研工作任务或社会活动任务。这与美、英等国绝大多数独立董事由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或者重要的决策代理人担任形成强烈对比。虽然公司董事会承担着监督、战略决策、战略控制等多重职能,但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立法所定位并强调的是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而非战略决策等其他职能。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和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特殊背景所决定的。不言而喻,在任何制度环境中,人都是最关键的因素。一项制度职能的最终实施还是要靠人的努力作为,而努力作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其具备履行该职能所必需的经验、知识、教育与能力。否则,要么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无所作为。那么,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主流人选是否是履行监督职能的合适人选呢?无论是当事者,还是旁观者,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答案,但更多人的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说好听些,这两种人(指技术专家与经济学家——引者注)只是上市公司的参谋,由于法律和会计能力方面并非其专长,因此很难起到监管、制约董事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说难听些,一股独大控制的大股东董事会只是为图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之名,把独立董事作为‘花瓶’”。这位学者进一步指出,“独立董事流于形式,不发挥任何作用的根源在于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与其工作目标相悖。”针对有上市公司欲聘请一著名作家担任独立董事的消息,另一位学者则批评到:“至于请名作家担任独立董事,是纯属往自己脸上贴金”,并指出,这种企业盲目追逐名人效应的行为只会适得其反,“不仅不会增加无形资产,反而降低了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
  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学术界与社会舆论界,都在强调和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监督职能,但作为当事者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追逐的却是独立董事人选的“名人效应”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或者说希望独立董事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公司中发挥战略决策参谋作用,而绝非引进一批监督自己的“外来人”。而作为另一当事者的独立董事,许多人也把自己的职责定位于或满足于向公司提供咨询和顾问,而非监督。可见,社会各界与当事者之间客观存在着沟壑不小的认识偏差,这至少可以从现行独立董事的人选上反映出来。
  二、美国的实践
  那么,哪些人选应是担任独立董事的合适人选呢?虽然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各个国家以及各个企业的人选标准,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有学者指出,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颇有成效,是与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的成熟分不开的。“美国大多数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或是重要的决策代理人担任,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使独立董事能较好地审视公司的重大决策,识别管理层的利己和欺诈行为。”而且,在相对成熟的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的约束下,独立董事能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因为其本人的人力资本价值与独立董事的任职业绩紧密相关。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强调,在一个高效的董事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是举足轻重。因此,“每一个董事会都应发现、选拔和保留最能使董事会担当其角色并履行其职责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选拔董事候选人时,董事会应考虑它自己和它所服务的组织的需要。”为帮助各公司出色地完成选拔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工作,蓝带委员会提出了一般准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