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服务业:变更所有制形式应慎行

时间:2020-10-27 13:56:53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专业服务业:变更所有制形式应慎行

[摘要]近年来美国、欧洲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始盛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制形式,国内一些学者因此倡导进行尝试。笔者认为,根据专业服务业的性质和我国专业服务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引入新型所有制形式应当慎重。   [关键词]专业服务业 合伙人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
  
  近年来,美国、欧洲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始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LLP)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有限公司(Inc.)的形式。这些所有制形式对于企业自身降低运作成本和风险、谋求更快速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因而,国内一些学者也倡导中国专业服务业探索采用新型所有制形式。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慎重。在现阶段,本土专业服务机构加上“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等头衔,将失去专业服务业本应具有的社会意义。而且,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状态,市场制度和竞争秩序有待完善,专业服务业成熟度不高,过早引入新型所有制形式将弊大于利。
  
  一、专业服务业的性质需要保持“合伙人制”
  
  专业服务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常是企业为了自身的专业化生产,将部分专业性较强或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服务业务转移到外部机构。因此,企业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提供真实、合理、合法的意见和帮助。正是这种客观需求促进了专业服务业自发产生,成为一个专门的服务机构。
  1.专业服务机构主要通过提供客观公正的建议或报告来为公司经营者、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因此,从专业服务产生的本质来讲,它的使命就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判断依据。一旦这种服务出现了问题,如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假广告等等,将会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专业服务机构也以获利为目的,这无可非议,但必须看到专业服务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投资者的资金,更需要职业道德。专业服务机构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企业的正当经营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持续发展,如会计师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对企业财务进行评价和监督,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等。因此,各国成立专业服务机构一般都是合伙制。更确切地说,这是为了符合职业道德的需要。
  2.专业服务企业对“合伙人制”制度的选择,不仅是专业服务行业本身运作的要求,也是与客户长期联系形成的职业要求。通常专业服务企业的成长很难做到“短平快”,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积淀,逐步在市场上建立企业品牌和声誉,所以传统专业服务企业几乎都没有通过上市筹资来快速发展的。而且,专业服务业务往往涉及客户的许多商业机密,替客户保密的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有义务披露业务真实情况的要求相悖,这也是长期以来许多专业服务企业采用合伙人制的重要原因。因此,传统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合伙人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对企业的规范经营具有较强的制约。
  相比之下,现在提倡的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制等新型所有制形式,降低了专业服务机构运作成本和经营风险,满足了自身快速发展的需要,但也为专业服务机构减轻了专业服务的责任风险,使其有害怕顾客诉讼,甩脱无限责任包袱的嫌疑。而且,从专业服务产生的那天起,它就担任了第三方客观实体的角色。寻求自身快速发展、自保风险的做法,显然失去了专业服务业原有的性质及其存在的社会意义。
  3.专业服务机构主要由受过专门职业训练并拥有执照的专业人员组成,活动属知识密集型,人力资本工作很难进行定量分配和结果衡量。合伙人制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进行灵活操作,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能力与业绩进行分配,如果合伙人工作不努力,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将其除名。而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方面却存在许多弊端,例如,按投资比例分红,无论努力程度如何,均按投资比例享受股东的收益权,从而降低了股东的积极性。如果一个股东不敬业,其他股东也无法将其除名,如果要求他离开,他还会开出高价来要挟。而这些问题在合伙组织中是不存在的。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不适合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