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刍议

时间:2020-10-24 10:02:39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刍议

[摘 要]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推进了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这些制度在稳定和维护导游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立足于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的分析和总结,从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中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的计分与年审制度、导游证注销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导游人员 计分管理 年审管理
  
  我国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这些制度的内容在逻辑性、可操作性,以及前后一致性方面尚存在不足和欠缺之处。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报名条件的修订意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待完善,其中第三条规定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较为宽泛,但在领取导游证时却提出了限制性条件,这种规定是不符合情理的。因此,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增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具备条件。另外,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和被吊销证的应列为不具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列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导游人员资格,是指从事导游职业,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指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从导游人员资格的工作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显然不具备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
  2.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应列为不具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导游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工作,应该始终保持主观上关心他人、服务他人、与人为善的心理状态。因此故意犯罪的这种主观恶意的心理状态不符合导游人员的应具备的条件、身份。
  3.被吊销导游证的应列为不具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由于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有过不良记录,并且该记录一般表现为违 规、行为的情节严重,表明该人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活动。为保证导游人员素质,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理应不再具有从事导游工作的资格。因此这一条款应加在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备的条件中。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中的补充
  1.关于身体健康条件的补充。导游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中加入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得具有精神病史的规定。
  2.关于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备条件的补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期限未满的;(2)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针对这一补充条件的补充条款: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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