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准则中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0-10-21 09:10:38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投资准则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提要:为了规范对外投资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投资》,在2001年1月18日又作了修订,该项准则对规范投资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其中还存在一些,本文就此提出一些肤浅的意见以供商榷,如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债券的投资成本中对于购买分期付息债券时价款中所含的未到期利息是否应包含在内;长期债券投资的相关费用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应计入“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数额的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中关于清算性损益的界定等。本文就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税法也对企业投资所得提出了纳税上的要求。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在实施了两年后,2001年1月18日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订,经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该项准则对于规范投资业务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准则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准则中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上述规定对于股票投资的核算以及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进的债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发行日后至到期日前这段时间购进的债券的核算就会出现问题,请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525000元购入A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资准则规定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假设为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2.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上述处理从投资准则字面,应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25000元,在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就可以收回,其本质上属于应收利息流动资产,却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折价等项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受到利息按期的外在形式的结果。此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有些道理,因为短期投资不一定持有到期,有可能在2001年7月1日前就转让收回投资了,所以这25000元有可能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是对于长期投资而言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太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在购买长期债券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应收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根据以上分析,“投资准则”中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这样,使债券的应收利息,服从其实质,而不以是否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为标志,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