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基金制度的监管机制及异化分析

时间:2020-10-19 14:57:23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证券基金制度的监管机制及异化分析

摘 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基金发展势头迅猛,但缺乏能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支撑。应防止以下四个异化:信用制度是基础,应防止冒进;利益制度是核心,应防止制度失衡;证券投资有风险,应防止风险完全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自身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监管,应防止制度虚位。
关键词:基金制度 信用制度 监管机制 异化现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基金)设立至今,短短10年便赶上发达国家数十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了现有证券基金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证券市场既面临着更大的发展机遇,又遭受着更为严峻的国际化挑战。此时若抱残守缺而不及时进行制度改革或创新的话,其隐含的制度风险便会日渐凸现。本文探讨的异化,从外延上讲并不包括证券制度的“外生性异化”,而特指基金制度自身的“内生性异化”。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内涵:一是指制度所含取向的异样化,即制度本身与现实客观状况相脱节;二是指制度安排重点的异样化,利益制度应是整个经济制度的核心,而我国证券基金的利益制度明显失衡;三是指制度目标路径的异样化,即所定的制度目标与所选的实施路径相背离;四是指制度保障手段的异样化,铁的制度应有铁的监管手段。我国证券基金实施的“柔性监管”实际上已使“刚性制度”失去效力保障。
一、信用制度的异化
信用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内在标志,又是社会生产关系调节状态与人们法律道德水准的客观反映。信用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构成“母”制度的各项“子”制度所反映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否与现实状况相一致的内在属性。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包括股票信用、债券信用、基金信用等构成,由于我国的证券基金大多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故基金信用可近似地看成股票信用。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基金信用制度已表现出明显的异化,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考察:
1、从直接信用与间接信用的关系来看。我国融资信用未来的发展趋向究竟是什么?主流认识是“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为辅”。从长期发展趋向看,这一认识本身并没有错; 但从当前的现实条件看,这一提法大有值得商榷之处。诚然,从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历程看,间接融资方式(资金供给←—银行中介—→资金需求)必然让位于直接融资方式(资金供给←→资金需求)。但是,发达市场这种所谓的“金融脱媒”现象只能以间接信用高度发展为前提,而我国的间接信用制度本身就很不成熟。关于我国融资信用仍应以银行信贷特别是中小银行信用为主的问题,林毅夫在1999年就曾指出,我国金融制度的安排一方面应以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为主,另一方面应以银行提供的间接融资为主。
2、从直接融资信用的内部构成看。我国现阶段的直接信用主要由三类融资工具即股票、债券、公司可转换债券所构成,全部直接信用表现为股票信用与债券信用之和。由于我国的基金信用几乎等同于股票信用,故不禁要问,证券基金的投资对象到底应以股票还是以债券为主?著名金融学家米什金在《货币金融学》教科书中分析的第一个“金融谜团”就是常有人认为“发行股票是工商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他却反过来认为“发行债券远比发行股票重要得多”。事实也引证了这一点。就股票市场而言,美国最为发达,但美国2002年通过公司债券融资所获得的资金比股票融资高15倍。其原因之一是绝大多数投资者属于“风险厌恶”者,债券的投资风险远小于股票;原因之二是成熟股票市场的股权融资属于高成本的融资方式, 一般不轻易使用。
3、从股票信用演变而来的基金信用的组织结构来看。证券基金通常有公司型与契约型之分,它们不同的组织结构代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型基金所体现的是一种公司形态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以基金公司的名义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信托契约型基金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信托—受托”关系,基金本身仅仅是一个虚拟的财产集合体,契约一旦签订,基金投资者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全部转移给基金管理人。目前全球绝大多数共同基金属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有被边缘化、淘汰化的趋势。我国自1998年设立第一只基金至2004年4月底,共设立基金124只,基金发行总额虽然已达2487亿元,但无一例外全是契约型基金,这使证券基金的.制度风险陡然增加。因为我们是在条件尚不成熟时推出契约型基金的,它是以社会信用体系和信托制度十分健全作为其设立的制度前提的,我国现阶段此类条件明显不成熟,就连诚信都很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