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研究

时间:2020-10-19 14:59:37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研究

[摘要] 本文通知对产学研合作三种不同形式的分析,分别提出了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论述了公平、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是是产学研合作成败的关键。
  [关键词] 产学研 知识产权 分享机制
  
  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产学研合作的深度、广度和效率。怎样才能保持产学研合作稳定的、长期的、互利的合作关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提出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旨在通过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充分协商,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利益分配进行公平、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
  按照产学研合作的方式的不同,我们将产学研合作分为技术转让型、合作开发型和共建实体型。本文根据这三种合作方式的特征,分别提出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
  一、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分享
  技术转让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形式。它是合作方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各合作方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互利有偿的原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由于产学研各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一般通过合同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如果是专利权的转让,则意味着专利权人针对该知识产权的整体转让,知识产权主体随之发生转移;而专利许可后的知识产权主体未发生任何变化,专利权整体仍然归属专利权人,并没有变为专利权的共有。技术转让后如对专利技术的后续改进,应在合同中对权利归属予以明确,以免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纠纷。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应当由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享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主要是技术转让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技术转让费通常根据学研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成本(包括资金投入、设备损耗和人力资本等),以及该技术的应用前景等确定。由于专利技术受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研究投入、市场前景等多因素的影响,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对技术转让后带来的效益进行准确的测算,因此对于技术比较成熟的攻关项目以及市场前景明确的高技术项目,因其风险较小,可以采用总额支付的方式。在其他情况下,为了保证各方的合理利益,采用“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较为合理,因为这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动态适应知识产权收益的变化。
  二、合作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分享
  合作创新是产学研合作各方就某一项目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的活动,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和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创新具体可分为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开发完成的专利技术成果的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法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专利技术成果的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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