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时间:2020-10-19 12:14:14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摘 要 创业资本市场是一种高风险、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资本市场,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分散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设计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学的一般原理了设计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机制的前提条件、原则与注意的,这对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创业投资 风险分担 参与约束 激励相容约束
 
1 引言
对于委托人与代理人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需要设计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创业投资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称为风险分担。风险承担方式主要有风险分散与风险集中两种,风险集中指风险由一个或少数几个的集体或个人承担;风险分散是由多个团体或多个人承担。创业资本市场是一种高风险、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资本市场,在采取风险集中的形式下,投资者与创业之间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避免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会尽心尽力地工作来提高投资效益,从这个角度上说集中是有意义的。但是在风险集中的情况下,毕竟个人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创业资本的投入量也就越小,那么就满足不了创业企业中的资本需求数量,导致企业规模扩张受到限制,投资收益也就越小,这也使投资者倾向于低风险的投资行业或项目,从而引起追逐短期利益行为发生,较少关注企业战略方向上的`发展。所以对高风险下的创业投资而言,风险集中势必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毕竟投资主体或创业企业承担能力有限。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分散风险,让更多的团体或个人来分担风险,以减少每个投资者与经营者承担风险,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体风险承担能力。
2 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机制的前提条件
在创业投资运作体系中,要涉及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三个利益主体,它们通过创业资本这条纽带构成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即投资者与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的双重代理关系。创业投资实际风险分担过程非常复杂,但分担机制应在逻辑上形成如下方式:在投资者,即资本来源上的分担;投资者与创业投资企业或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而言);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分担;创业企业之间的分担;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内部的风险分担等等,这些分散方式在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三者之间形成了对高风险的逐级代理与分担,从而也形成了一条高风险的逐级转移与释放的完整代理链。投资者最终分担风险的程度取决于其市场分散行为的效率,这样就能强化各方的约束力,促进各方利用自身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则要设计相应机制的目的,不仅要确立双方博弈的游戏规则,而且要使双方期望效用函数值最大化。根据博弈论的原理,设计风险分担的机制的目的,要满足两个约束条件,即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
假定et为创业投资企业在第t期基金中所付出的努力水平,Y为产值,Y并不是由et唯一决定,但两者高度正相关;在该努力水平下需付出成本C(et)(如时间、体力、脑力、机会成本等),且边际成本递增的。产值和成本函数表达式为:
  Y=f(et);C=C(et)
  创业投资企业因此而获得的报酬为R,一般情况下,R与Y有关,函数为:
  R=R(Y)=R(f(et))
首先,风险分担机制必须满足参与约束,即该分担机制下创业投资企业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这个机制下的最大期望效用,假定为G0。则参与约束条件为:R(f(et))-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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