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平价格思想的演变

时间:2020-10-18 19:25:09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西方公平价格思想的演变

摘 要:在西方国家,经申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公平价格思想大致经历了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论、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和“利益公平”价格论三个阶段。
  关键词:公平;价格;伦理;思想
  
  市场交易的利益关系通过价格来调节。因此,价格公平便成为经济伦理分析的逻辑起点。本文对西方价格思想的演变进行初步分析,以揭示经济公平所具有的历史的科学意义。在西方经济学说史上,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经中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公平价格思想大致经历了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论、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和“利益公平”价格论三个阶段。
  
  一、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思想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人们生活在基于权利和义务的道德体系中,就整个时代而言,价格思想具有鲜明的伦理特色,即追求市场交换的绝对公平与公正。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一切形式的渴望所得到的行为,包括获取利润的交换行为,都具有潜在的破坏力,必须加以禁止。“在一个人承做一种作品时,法律给他以和卖者同样的警告,不要提高价格而是应索取其所值。”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直接论及了交换的正义:“交换不应该比另一方更难以承受,他们之间的契约应该以事物的平等为基础。给人使用的一件东西的价值是用特定的价格来衡量的。因此,无论是价格超过物品的价值还是相反,都缺乏所需要的公平。”他根据交换动机将交换活动划分为两类:合理地、恰当地运用物品是满足自然的需要。如果出于赚钱的理由来交换物品,就是次要的、不恰当的运用。“如果一切交换都是非自然的,就很难看出人们是怎样拥有正义的品质的。”在他看来,公正的原则就是在交换前和交换后,交换双方都投有赢余或损失,这样才能与现行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相协调。罗马法学家对价格形成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法学家鲍鲁斯曾说:“在买和卖中,自然法允许一方以低于事物应有之价值购买,另一方以高于事物应有之价值出售,这就是准许任一方哄骗其对方。”乌迫努斯在考察交换行为时指出:“一个卖者用来宣扬他的商品的讲话,既不能看作是他的声明也不能看作是他的诺言。但如果他的讲话是为欺骗买者,虽然这不是一种违反其声明或诺言的行为,却是一种欺诈行为。”西罗马帝国崩溃后,支配西欧的是日耳曼民族,其基本经济组织马尔克是自给自足的公社团体。团体成员间不存在也不容许以利得为目的的交换,这种思想一直持续到基督教产生的早期阶段。早期基督教的教义是严格遵循耶稣的诫令“爱人如己——无论何事,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神学家巴西尔指出:“爱邻如己的人愿意占有的不多于他的邻人。”哲罗姆则坚持认为,一个人的赢得必定是另一个人的损失。“因为没有人希望取得价格超过其所值的商品,所以没有人应该试着把它卖得贵于其所值。”奥古斯丁在《创世纪》的注释中,把“公平价格”解释为商品交换的基本准则。“我知道有这样的人,即当购求抄本时,看见卖主不知抄本的价值,而他却自然而然地给卖主以公平价格。”
  总的说来,西方社会在中世纪前,对价格问题的关注主要是从个人行为的道德性出发,强调市场交易的绝对公平。这种在道德规范下的价格思想,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论证自然经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此证明农业村社关系是公正和谐的,进而排斥商品经济的运行方式。自11世纪起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形成了新型的社会关系。教会法学者不得不屈从世俗,重新考虑公平价格的决定问题。因而。13世纪具有调和色彩的“等级公平”价格论便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中世纪经济思想的一个代表性观点
  
  二、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
  
  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任何人要想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精明于他人、胜过他人,人与人之间是对手而不是兄弟,道德两难成为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因素。经过半个世纪的`宗教辩论,出现了商业经营和教会教规相互调和的趋势。托马斯。阿奎那的“等级公平”价格思想便成为这种调和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