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教学中英语教师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

时间:2020-10-13 10:33:42 教育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农村教育教学中英语教师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

  摘要: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女性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然而,由于受社会、经济、宗教、性别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遭受侵害的情况还很严重。本文第一部分从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从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得到保护的相关依据,第三部分对农村女性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对策与建议。从而保障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真正实现。

农村教育教学中英语教师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

  关键词:农村 男女平等 受教育权 教育教学

  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条“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1]表明权力面前人人平等,这其中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

  一、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

  教育的一个目的就是促进人的潜能充分实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最终获得幸福。造成人与人之间巨大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其道德素质也许就得不到完善,其潜能也许就得不到充分的发展,这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影响人们的幸福。所以,人必须接受教育。

  中国是一个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盛行的一个国家,“男尊女卑”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了几千年,全部去除人们内心的理念是比较困难的。我国作为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人口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国家的财政不足以支持所有的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农村尤其是在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等落后的地区,陈旧观念更阻碍着相当的父母承担起让女儿接受正规教育的义务, 加上女子早婚的习俗以及某些宗教影响, 使女孩正常的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

  建国后由于对女性受教育权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现实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变。从整体上来说,中国女性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但是,就农村女性而言,由于受性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其受教育权的实现与保障与男性及城镇女性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农村女性受教育的文化程度偏低,文盲率偏高,尤其是在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更加明显。从年龄结构上看,我国农村女性年龄越大,文化程度越低,文盲率越高,反之越低,呈现出文盲率随着年龄增加而升高。第二,农村女性儿童的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相对于农村的男性和城市中的女性,农村女性失学率远高于上述两方。而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其直接结果就是这些地区女性文盲的大量增加。第三,农村女性在校比例偏低。根据实际调查得到的数据看出,除小学文化程度的男女生比例较为接近外,其他各种文化程度中,女生所占的`比例都低于男生,而且层次越高,在校女生数占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越少。直接显现的就是高校中男女比例差异极大。第四,农村女性在义务教育领域,未能享受到与城镇均等的教育条件。一方面,农村的办学条件总体上远不如城市。另一方面,城乡之间师资力量相差较大,从数量上看,城市教师严重超编,农村教师严重缺编,并且在不断流失教师资源。从质量上看,城乡师资力量也存在较大差异。农村中多为受教育程度的较低的当地教师,且缺少正规的教育教学培训,使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

  二、乡村女性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类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权利。我国现阶段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入学就读权、教育平等权、终身教育权、接受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权、教育评价结果获得权等权利。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女性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将受教育权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女性学生在内的适龄儿童统一入学,按照要求接受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落实细则的出台为保证女性儿童受教育权提供依据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教师资格条例》明确提出了教师的从业资格,严格把关教师从业人员素质,对于教师自身的诸多规定有效地提高了教师队伍素质,对于保障学生受教育权起到了良好的维护作用。还有我国《宪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受教育权都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与保障,在保障受教育权和落实方面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三、农村女性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规中,法律规定的内容大部分比较原则、抽象,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条例、规章和具体贯彻措施,特别是操作性条款不明确,处理和制裁性要求不具体。从宪法当中找不到具体的有关女性教育的权利的相关条文。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里面虽有大量的有关保障男女教育公平的条例,但却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如何在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以至于在执法时找不到合适的条款,致使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2、提高教育的投入

  教育的关键就是资金的投入,只有资金充足才能进行教学条件的改善,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我国教育经济的投入整体数量在不断加大,担仍与世界的标准差距很大,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巨大的腾飞,但是我的教育一直在徘徊中前进。我国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之前一直徘徊在2、5%左右,直到近几年国家的对教育的支出不断扩大。才逐渐到达国际的标准水平4%左右,但仍是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9%的水平。因为教育是一个隐性的工程,并不能立即显现出效果,所以更需要我们国家对教育继续进行政策倾斜。尤其是农村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等聚居地,原本经济落后拿不出那么多的资金进行教育投入,更需国家的财政性投入。降低甚至减免学生的费用,给与学生以补贴。杜绝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合理有效地配置教育资源,消除因经济原因引起的地区和性别教育差异。

  3、观念的改变

  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很难,而改变一个社会的观念是更难的。我国有着悠久的“男尊女卑”“女子无才便是德”等迂腐陈旧的观念。虽然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因为经济的原因女性上不起学的情况逐渐减少。但是我国农村女性的父母仍旧受着这些观念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su8pbRGQMdNbtgnwin_9EH4Gdjon3sFqTAfYk8_9TbNF_7Ys02mK4y4-QQZAb-5aT1PEZ4bGr8FE1R9cldhe_

  [2]周济.确保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全面提高女性文化素质[N].中国妇女报,2005-3-3.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234 页.

  [4]李强.《当前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变化的新趋势》[J].《社会学》,2005(3).

  [5]马玉珍.现代化进程中妇女的地位变迁[J].思想战线,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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