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冲突及解决方措

时间:2020-10-13 09:13:55 教育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探析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冲突及解决方措

摘要:长期以来,高校作为高度自治组织,一直处于“超然”的地位,拥有相对独立的处理学生学业事务的教育管理权。但随着近几年来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法律刘纷的增多,也对高校教育管理权的权限产生了质疑。如何协调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是解决高校与大学生利益冲突的关健问题。文章从分析高校与大学生关系的转变入手,探讨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保护冲突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健词:高校管理权 大学生权利 权利保护 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教育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生活良性运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条件。从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看,高校是公法人,是依公法所设立、享有公法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受传统公法人理论的影响,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构建起一种隶属关系。即大学生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高校则是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进行教育管理。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高校管理权的绝对权威与超然的地位已经不再被认同,高校的管理权面临新的挑战。
高校管理权即高校对学生的管理的权利,这是基于高校与大学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言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关系是不对等的,高校拥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利,大学生对高校的管理与决定必须遵守和服从,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校对其校内事务管理有自由裁量的权利,而法律法规对高校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将导致高校对学生权利的忽视,进而侵害大学生的权利。因此,对高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如果不对高校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则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很容易逾越权限,造成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
现今更多学者及家长和学生将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视为一种合同关系,然而囿于传统观念的惯性,大部分高校很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两者关系。自1998年“田永案”以来,大学生与高校“对簿公堂”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一现象充分反映了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观念、体制和实践方面存在问题与弊端。司法审查介人高校管理,也明确了高校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应当受司法监督,更要求高校与大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高校与大学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保障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高校的良性发展。因此,解决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现实中大学生“状告母校”事件的接连发生,说明高校管理机制存在问题,高校在对大学生的管理中忽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这样的管理已经不能得到大学生的认同。同时高校又缺乏有效的自我调节机制,因此发生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往往在内部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有效解决,只能诉之司法途径。另外,在我国高校一般实行单中心管理机构,学生处于被管理的地位,权力意志层层传递的方式自上而下的直达每个学生个体,后者缺乏强有力的自治组织和利益代表机制参与学校管理,不利于大学生的意志表达,这种管理模式也不利于学生权利的保护。因而,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的。
1.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受传统观念影响,高校管理一直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高校管理者对学生学业事务无所不管,而大学生的权利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甚至是被抹杀的。一些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模糊,囿于传统的教育理念,对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解存在误区,理解不够深刻,对法律不够重视,并且认为法律在教育管理中可用可不用,这必然会导致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从而导致两者之间利益的冲突。
2.高校管理秩序的失范
在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原告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原告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并依据学校规定按退学处理后,除了学校编印和签发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其办理实际退学手续,在此之后的两年中原告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各种设施,学校依然为其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事实,均表明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来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然而临近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对原告已做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能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这些事实,反映了高校内部管理秩序一定程度的棍乱状态,反映出高校在管理秩序上的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