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时间:2017-06-06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招标 投标 不正当竞争

  论文摘要: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性的阐述,提出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指出实l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制度和科学合理的确定标底,同时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伴随着商品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集体投标和串标行为。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是串通行为一旦介人其中,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标行为实质上属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后果等同于行业垄断却并不具有垄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1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投标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国家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根据其在实际中的表现分为两类: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包括: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正确决策。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因此,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误导了生产和消费,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助长腐朽现象蔓延。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存在,各单位轮流中标,使得业主无法真正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及最低控制工程造价,从而不能保证工程的工期、质量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正因为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巧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27条规定:上述两种形式的串通投标,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个环节是资格审查、评标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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