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国家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及宏观措施

时间:2018-04-13 我要投稿

  摘要:对现在市场建筑发育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有些招投标单位不规范操作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从招标方式的发展过程、招标中的不规范行为及工程招标中不规范行为的防止三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谈宏观措施。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度;完善宏观措施;安全隐患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招标方式通常作为一种采购方式是区别于“一对一”的直接交易方式的。我国从9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有些招投标单位不规范操作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对如何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提出几点意见。 
  一、招标方式的发展过程可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二、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3、其它不规范行为:招标单位应该公开招标的不发招标公告,实属邀请招标;投标单位再邀请几个投标单位投标,俗称陪标。 
  三、工程招投标中不规范行为的防止 
  (一)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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