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相关问题分析

时间:2020-10-29 13:58:27 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相关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本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人力资本同物质资本一样,是企业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人力资本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所以人力资本分事企业剩余是合情合理的。在实践中,人力资本股权化是对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有益探索。
  [关键词]人力资本股权化;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
   
  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组成的特别合约,企业收益是双方合作的结果。但是,人力资本并非一开始就获得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它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渐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力资本所有者要求成为继投资者、债权人之后参与分享企业剩余的第三人,进而要求享有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显然是不过分的。
  
  一、人力资本产权在企业产权中的特殊地位
  
  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证明,企业是一种由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组成的“不完全合约”(周其仁,1996)。而企业这种契约组织的特别之处(不完备性),与其说是因为物质资本的预期不确定性所致,倒不如说是因为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使然。正是由于人力资本因其使用与其所有者有着天然的个人不可分离性从而具有个人自主性或决定性,才使它与非人力资本相结合进行生产经营时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讲清楚”的一般市场契约模式。在企业制度安排中,非人力资本只是起着一种“消极货币”或“被动物力”的作用,其所有者既可以作为企业内部成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完全脱离开企业而仅作为“局外人”来与企业间接打交道;但对于人力资本所有者来说,因这种资本所具有的个人自主性或私人决定性的产权特性,却必须“亲临其境”,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人,在企业中“扮演关键角色”,发挥着“积极货币”或“主观能动”作用(周其仁,1996)。人力资本产权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具有一种特殊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无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具体拥有多大的剩余索取权,都少不了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内部成员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控制,非人力资本产权权能和权益必须通过人力资本的直接参与和使用来间接发挥作用和实现。因此,人力资本最终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作用,关键就在于能否建立起符合人力资本产权特性的制度体系。
  
  二、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依据
  
  1.从契约原则和要求来看,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产权都有平等的权利要求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包括物质资本)的所有者的订立的不完全合约。契约的当事人都是独立、平等的产权主体,那么对于“不具完备性”的企业契约的执行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自然要由企业所有要素的所有者或成员来承担,即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承担。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利益的分享上也应该是平等的,都应该享有企业的所有权,片面地强调任何一方产权权益都不公平。不管是物质资本还是人力资本主导剩余索取权,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应共同分享剩余索取权,因而不存在“资本雇佣劳动”,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独享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也不存在“劳动雇用资本”,由人力资本所有者独享剩余索取权的情况。物质资本所有者独享剩余索取权与人力资本独享剩余索取权是两种极端的情况。在现实情况下,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否享有剩余索取权以及应享有的比例,则取决于当事人在特定契约条件下所拥有的谈判能力。
  2.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经营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在传统企业内部,由于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使非人力资本具有抵押品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风险的承担者。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发现,现代企业中的非人力资本最具有退出自由,能迅速逃避风险的不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而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