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评估中的信用缺失及有效治理

时间:2020-10-28 09:08:16 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科技项目评估中的信用缺失及有效治理

摘要:本文分析了科技项目评估中的信用缺失及原因,提出要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完善冷酷战略,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和处罚成本。
  关键词:科技项目评估;信用缺失;治理
  
  科技项目评估信用管理制度是整个科技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科技项目立项过程中,科技失信行为屡屡发生。一方面造成了科技资源的低效配置,使科技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科技投入风险,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影响了科研活动投入的持续性。此外,由于科技活动和科研人员的广泛社会影响,科技失信行为还会对社会信用的整体水平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从科技评估源头上认清并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预防和遏制科技信用缺失,已成为现阶段对我国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问题。
  
  一、科技项目评估中的信用缺失
  
  科技评估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估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估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估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估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委员会或评估专家组等,被评估方是指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委托方、受托方和评估对象是科技评估的三个基本要素。在科技评估活动中,委托方和评估机构是两个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双方在签署评估协议时,委托方会就评估的目的、要求及双方应遵守的规范等逐一向评估机构做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则在双方约定的框架下,基于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展开评估程序,由此形成第一层次的评估委托——代理关系。而评估机构就某个具体的评估对象,在向业内知名专家征求咨询意见的过程,则形成了第二个层次的评估委托——代理关系。信息的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出现信用问题的基本条件,即失信的资本。对于评估咨询专家来说,评估机构与其签署咨询协议时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基本是对称的。然而,双方建立咨询合作关系后,咨询专家如何提供其咨询意见以及提供咨询意见的质量如何,作为委托方的评估机构将无法全面观察、考核,即双方出现了信息不对称。一旦咨询专家因为私人原因,提供不负责任、带有偏向性甚至错误的咨询意见,必将误导评估机构的行为和结果,即损害评估机构的利益。可见,评估机构和咨询专家间的信息不对称是科技评估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的关键。
  
  二、科技项目评估中信用缺失的影响因素
  
  (一)信用缺失的内因
  假设A代表委托人,B为受委托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是第一层次的委托人,而评估机构既是受托人(相对科技管理部门)又是委托人(相对评估专家)。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对A而言,有相信和不相信两种决策,同样,B也有失信和守信两种策略。如果A选择不相信B,那么双方的收益为0,这样的纳什均衡是不会有诚信产生的,因为交易根本没有进行。如果A选择相信的策略,则博弈进入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由B做出决策,日选择失信则获得10个单位的收益,A的收益为-5;B选择守信则获得5个单位的收益,同时A也获得5个单位的收益。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理性的B会选择失信,从而获得10个单位的最佳收益,整个交易由于日的失信而中断。如果在交易前A能预测到B会选择失信,则A选择不相信,因为A不仅不能得到5个单位的收益,反而会失去5个单位的收益,所以委托人的最优选择为不信任。纳什均衡为:委托人选择不信任,受托人选择失信,从而会出现失信现象。在一次性博弈情况下,A选择不信任和B选择失信完全是委托代理双方的理性选择,A、B之间的合作不能成功。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事先签订合同,代理人承诺守信:如果代理人失信将赔偿委托人6个单位的收益。如果合同是完备的并且代理人的失信行为事后能被证实,则代理人选择守信的收益为5,选择失信的收益为4(10-6),理性的代理人的最优选择为守信。委托人预期到合同能被执行,代理人会选择守信,委托人的最优选择为信任,合作博弈出现。然而在现实中,如果事先签订一个具备完备性的合同(预期并指出所有可能出现的失信行为)以及事后证实代理人的失信行为的成本太高,委托人预期合同可能得不到执行,其最优选择仍是不信任。因此,由于交易中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而增加的交易成本问题,合作博弈仍不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