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正确运用与陷阱规避

时间:2020-10-16 19:21:26 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股权激励的正确运用与陷阱规避

[摘 要] 股权激励是两权分离条件下,对人才资本激励的需要。现代企业只要存在代理关系,无论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如何,都存在对代理人的长期激励问题。经营承包制、经理人年薪制、国有企业私有化,都不能解决代理人的长期激励。长期激励当初恰恰是在国外私营股份公司中提出来的。股权激励是国外企业中长期激励的主要形式。我国企业运用股权激励的时候,只有深刻认识股权激励的本质,健全约束机制,发挥股权激励的正面效应,规避其陷阱,才能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
  [关键词] 股权激励;运用;陷阱;规避
  
  一、股权激励的内涵及依据
  1.股权激励的含义。股权即股份所有权,是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股权激励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在公司中享有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的权利,是一种长期激励的实现形式。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可以形成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共担风险的机制,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1]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股权激励的类型有: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现股激励中激励对象现期获得股份股所有权,并享受收益,承担风险;期股激励中激励对象远期获得股份股所有权,取得股份后享受收益,承担风险;期权激励中激励对象现期获得远期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权的权利,到期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权利,若行权可享受股份增值收益,放弃行权可回避股价下跌风险。股权激励具体形式包括:现股、期股、股票期权(利润期权、所有者权益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股、管理入股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三部法规主要规定了四种激励方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
  2.股权激励的理论依据。代理理论是实行股权激励的重要依据。代理理论认为,在两权分离条件下,委托者的股东和代理人的经理人之间由于目标函数不同、契约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如果经理人的所得仅仅是传统薪酬,则股东财富最大化不意味着经理人利益最大化,会导致经理人追求企业财富增长的动力不足。而股东对经理人的努力程度难以准确判断,只能从经理人努力的结果——产出和绩效间接观测。十足的努力是良好绩效的必要条件。使经理人做出十足努力的办法是让产出和绩效与经理人的收益成正比,即让经理人分享剩余。分享条件是:做出长期努力,通过股权激励分享剩余。此外,人力资本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团队生产理论等也支持实行股权激励。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和陷阱
  (一)股权激励的作用
  股权激励的作用表现在很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核心人才是企业价值创造的主体,是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给予核心人才股权是肯定其过去的成绩、稳定现在人心、获取其未来服务的有效办法。在报酬结构中,股权激励收入属于全面薪酬中长期激励部分,具有风险收入的性质。股权激励具有延期兑现、市场贴现的特点,可以将财富“隐形”地转移给激励对象,比现金报酬激励效果更优。实施股权激励后,激励对象是否获取约定的收益,取决于是否实现了规定的业绩。在较大的预期收益驱动下,激励对象激发了创造财富的动机。由于持有股权、参与剩余分配,激励对象增强了对企业经营的责任心,会用心去创造财富。在对已实现业绩进行考核确认后,激励对象就可以分享高风险投资、企业高速成长带来的巨大收益。企业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即期能够用较低的现金报酬比重,实现对员工的激励。股权激励方案规定有锁定和分期分批行使条件。激励对象若在期权持续期内离开公司,将丧失部分未行使的期权,从而加大了其离职的机会成本,股权激励成为稳定和约束激励对象的“金手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