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实行以效益为主导的“五化”管理全面提升法院行政管理水平

时间:2020-10-16 19:27:04 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简述实行以效益为主导的“五化”管理全面提升法院行政管理水平

  人民法院的行政管理,是指为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及其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工作进行的管理。其中心任务是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法院行政管理的内容面广量大,既有涉及法院自身的内部性工作,又有涉及与其他人民法院之间、与外单位之间的外部性工作;既有涉及人的工作,又有涉及财、物的工作。同时,影响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开展与发展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因素。只有深刻理解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这些特点,并随着客观形势、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向及手段,才能有效地提高人民法院的行政管理水平,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简述实行以效益为主导的“五化”管理全面提升法院行政管理水平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提高效益为目的,法院的行政管理也概莫能外。但鉴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质,对法院行政管理效益的涵义,又需作进一步的界定。一般来说,对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评价,包括质的判断与量的判断两个方面。一方面,法院行政工作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为审判工作服务,这是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行政管理工作合乎这一目的程度,称之为管理效果,是对法院行政管理的一种质的判断;另一方面,法院行政管理工作,同样具有投人与产出,其投人与产出比率,称之为管理效率,是对行政管理的一种量的判断。这两种判断各有侧重,但不免存有偏颇。如果把主观与客观、质与量两个方面统一起来进行判断,便是管理效益。所谓效益是效果与效率的统一,是合乎为审判工作服务目的的效率,这应是衡量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价值标准。因此,作为法院管理者,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把追求最大效益放在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要围绕提高效益展开,力求以最小的投人和消耗,多快好省地实现管理的预定目标。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泰安中院在去年组织开展的“三大管理年”活动中,对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保障运行、安全运行、效益运行”的总体要求,并在具体工作中,实行“五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整合管理资源,实行系统化管理

  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相当广泛,如果把法院行政管理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那么其中包含有诸多管理子系统,如司法财物管理、后勤事务管理、司法文秘管理、司法统计管理、司法信息管理、司法档案管理等等,而每一个子系统下面,还会存有若干个子系统。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之首要,便是要理顺这一系统的内部、外部关系,实现最大整体效益。其一,对外理顺其与审判工作系统的.关系。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似审判工作为中心,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供物质保障。一旦偏离了这个中心,司法行政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审判工作与行政工作的关系上,必须予以明确定位,即审判为主、行政为辅,法官为主、行政人员为辅。在制度设计上,要建立更利于行政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工作机制。为此,我们建立了审判部门对行政工作的评议制度,由审判业务部门每月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责令行政部门作出说明与解释,给审判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这一制度保障了法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制约,维护了法官在法院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促进了行政管理部门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其二,优化各管理子系统。法院行政管理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其顺畅运行须以各个子系统的高效运行为前提,根据“木桶原理”,最短的木条将决定木桶的容量,由于各管理子系统总处于动态发展变化之中,难免会有某一子系统的发展相对迟滞,这时便要及时发现并予以强化,否则,将会影响到系统的整体运行。如在前一时期,我们的司法信息管理,在收集信息、编印信息方面均迅速及时,但在信息发送环节,由于仍采取人工书面报送方式,影响信息传递效率,为此,我们及时进行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实行无纸化发送,信息传递效率大幅提高。其三,协调各管理子系统。行政管理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协调,有序运行,便会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能,反之,如果各子系统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抵制,便会造成许多无谓的“内耗”,难以实现整体最佳效益。为此,我们首先对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消除制度规定上的相互抵触及责任不清、职权不明的管理“空白地带”;其次我们建立了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目标,协调工作,消除障碍,形成合力,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