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1-04-18 12:46:55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各行各业的信用缺失现象较为严重。作为我国重要产业的旅游业也不例外,信用失范现象比比皆是,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是旅游价格的信用问题。

    一、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问题的主要表现

  所谓旅游价格信用,是指旅游产品的价格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产品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考虑合理的利润来决定,而不是用价格欺骗旅游者。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中,旅游价格放开后,价格行为不规范、价格欺诈严重、价格秩序混乱等旅游价格信用失范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影响到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令人堪忧。目前,我国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表现主要有:
  1.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旅游价格信用问题中比较突出、比较普遍的问题。具体又分为:
  ——虚假明码标价。主要指旅游经营者明码标价所标示的旅游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虚假成分,与实际不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旅游者购买。如一些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打出低价位招游客,可到时却以各种借口任意上调价格;还有些旅行社广告上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一些餐饮、娱乐企业标明有关服务项目,但事后却借口各种原因不提供服务等,都属于虚假明码标价行为。
  ——模糊明码标价。指旅游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用隐瞒的、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等标识,使旅游者误解,诱导其购买。如,旅行社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标明“头尾7日游”,实际上却是第一天晚上出发,第七天一早返程,7日游实际上成了5日游。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近几年兴起的到东南亚“零团费”游。所谓“零团费”是指旅行社只收取旅游者的'往返交通费、门票费和境外旅游签证费,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各项费用全免。“零团费”的实质是旅行社通过降低价格来吸引游客,然后通过购物、安排自费项目牟取高额回扣,以弥补在组团、接待过程中费用的不足,“零团费”游实际成了“购物团”游。并且在购物过程中,次数多、时间长,且商品多为质次价高,甚至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地毁害了旅游价格的信用。
  ——“黑箱”定价。指旅游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但对附带性、相关性、售后环节消费项目故意隐瞒不予以明码标价,使旅游者在消费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必要的附加项目和附加费用。如一些旅游饭店运用“特价”来招游客,宣传“龙虾仅68元一斤”,但其他菜10元一位,小菜10元一碟。根本不问游客需不需要,饭店就主动上小菜,也不主动报价。
  2.价格歧视。所谓价格歧视是指对购买生产成本相同的同一服务的不同的旅游者或中间商收取不同的费用,或者对同一旅游者或中间商的不同购买量以及不同时间购买相同量的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的行为。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明码不实价”。如航空公司向旅行社和零散旅游者收取某一航线上同等舱位的费用不同,景区向旅游团和散客收取的门票费不同,都是旅游价格歧视行为的具体表现。又分为三级价格歧视。
  ——一级价格歧视。指旅游企业针对不同旅游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行为。如旅游饭店的总统房和豪华房通常就是根据每个旅游者的支付能力来定价的,这种房价明码不实价,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来确定最终出租价格。饭店就餐时,6瓶1升的啤酒和一瓶6升的啤酒,价格是不同的。
  ——二级价格歧视。指旅游企业将旅游服务划分为不同的消费量区间,对不同的消费量区间实行不同价格的行为。如在旅游淡季,同一个房间的出租价格视旅游者住宿天数不同,价格不同。住宿不满3天者,按400元收费;超过3天不满5天者,按350元收费;超过5天者,按300元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