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探讨

时间:2020-10-07 15:40:35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企业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探讨

企业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探讨 一、商誉及其经济实质

  IASC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将商誉定义为: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部分。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16号意见书(APB16)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购并过程中产生的,收购方企业所支付的收买成本与购得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通常为正值,若出现负值则称为负商誉。商誉的定义为其确认与计量提供了依据。为了分析商誉的经济实质,FASB则将商誉的经济内容归纳为以下6个要素:(1)购并日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2)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由被收购企业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价值;(3)被收购企业持续经营中各种得以存续的优越条件和各种无形资源所具有的公允价值;(4)通过企业并购实现收购方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整合所具有的公允价值;(5)收购方企业由于高估被收购企业净资产而多付的价值;(6)因为并购双方的讨价还价而导致收购方企业多付或少付的价值。以上第一个要素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一定情况下,被收购企业难以准确确定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是由于企业为了借此尽量缩短商誉,摊销影响未来报告价值的组成部分;第二个要素是指企业某些原本在性质上属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由于他们不符合会计确认的标准,或是因为会计确认标准中的某种限制条款的制约,使其无法作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得以确认;第三个要素是指合并前被收购企业通过自创或在此次收购前已存在的外购商誉,也就是企业的持续经营商誉,它是与企业实体密切相关的,是企业实体借助其全部净资产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而如果这些资产和负债项目是被分别出售和取得的,则企业也就丧失了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因此,商誉的这部分价值是以被收购企业作为独立企业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第四个要素在企业合并之前不存在,它是收购方企业与被收购方企业资源搭配后共同获取的未来超额利润的现值;第五个要素是一种计量误差所导致的结果;第六个要素是一种交易损失或利得,是购并交易中双方认可的交易价格的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商誉是购买企业通过企业购并形成并控制的能为购并主体带来未来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商誉的实质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依赖于多种因素,如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水平、稳定的客户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等等。这种能力没有被买卖时称为自创商誉,被买卖后确认为商誉。自创商誉无法具体辨认,其价值构成复杂,难以对其各形成因素分别计价,且其价值与形成商誉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无必然的联系,因而自创商誉未被纳入传统的会计确认计量体系之中。外购商誉是企业购并过程中,由于购买企业对被购买企业存在着良好的预期,认为其能够在未来时期获取超额收益,因而确认的被合并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源。

  二、企业合并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1.企业合并商誉的确认
  对于商誉的确认,正如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商誉会计》(SS-AP22)描述的那样:“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特定时间上发生的市场交易这个事实,尽管对企业的计价是主观的,购买商誉的价值可以被确定,而自创商誉是不可能的。”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的,其中一部分可确认、计量的代价不是一次性付出的,在支出的不同时期内被陆续确认为费用,如果再次确认自创商誉成本,就会形成重复确认;还有一部分代价则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对自创商誉不进行确认和计量。购入商誉的代价是一次性付出的,该代价会给购买企业带来未来收益,需要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
  目前国际会计界对购买商誉的确认,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将购买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永久性资产,以后时期不予摊销,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发生了持续下跌。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外购商誉的价值不会减少,因为以后的经营活动能够不断地维持这种无形价值,此外,被合并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创造商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已被计入被合并企业的损益,因而无需重复摊销;二是将购买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预计的有效年限内加以摊销,或者列为费用,或者冲销留存收益。其理由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为了取得以后若干年度的超额利润,发生了超额的耗费,表明被合并企业有商誉存在,虽然商誉在形态上不同于其他资产,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按照配比原则,为取得购买商誉而发生的费用应与以后各期产生的超额利润加以配比。三是将购买商誉在合并时立即注销,直接冲减留存收益。理由是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且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为企业所控制,在合并之后,商誉是否存在令人置疑,所以将其列为商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虽然在合并时,企业多付了一部分价款,但它仅仅是与合并业务相关的费用,在被合并企业被迫清算的情况下,商誉毫无价值。可见,三种处理方法的分歧主要表现为是否将购买商誉确认为资产以及如何对购买商誉进行后续计量。从各国现行做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将购买商誉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早在1953年发布的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就坚持将购买商誉确认为资产,此后APB和FASB都坚持了这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