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反思

时间:2020-10-03 10:43:55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反思

  “公共领域”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概念,在西方学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概念被海外汉学界和中国学界应用于中国问题的研究,成为一种新的潮流。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反思

  一、中国“公共领域”研究的成就与问题

  研究成果中有一些意见比较接近,如“至晚从清代末期开始,中国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权力场域,它既不完全受控于国家权力,也不完全受控于某个私人或某种民间力量,它是‘公’和‘私’两种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协商和调适的一个空间”[1];“清末民初的中国即使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也可以肯定地说在那些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迅速发展的各个通商城市中已经初步出现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我整合局面”[2];“在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已经萌芽,而且随着政治危机意识和民族危机意识的加剧,传统的书院、知识分子结成的社团和新兴的报纸都成了人们发表自己对时局看法的重要场所,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而初步具有了“公共领域”的一些特征[3]。

  但是,周琳指出,“公共领域”理论用于中国史研究,存在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研究者一方面致力于发掘“公共领域”在中国历史语境中的意义,一方面又脱不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限定性概念。第二个问题是,应该怎样理解中国历史上的“公共”;第三个问题是,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公共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第四个问题是,究竟将“公共领域”视为一种机制还是视为一种散见的历史现象?[4]

  对于文学研究者而言,他们更感兴趣的是“文学公共领域”问题。李欧梵对《申报》“自由谈”的分析,实际就是对当时“文学公共领域”的研究。陶东风首先指出,“文学公共领域”中“文学”概念含义很广,不但包括了其他艺术,也包括了各类评论文体;其次,他认为“公共领域”概念存在历史和逻辑、事实和规范统一的特点,他将自己的研究聚焦于文学公共领域,把“文学公共领域”提炼为文学理论和文学研究的一般范畴:文学公共领域是一个独立于国家权力场域,由自律、理性、具有自主性和批判精神的文学公众参与的、平等民主的交往―对话空间。这个意义上的文学公共领域当然是历史生成的,是现代性的成果,但它同时又具有明显的规范内涵,可以成为一个普适性的文学理论范畴。[5]赵勇认为,文学公共性是“文学活动的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所形成的公共话题(舆论)。此种话题具有介入性、干预性、批判性和明显的政治诉求,并能引发公众的广泛共鸣和参与意识[6]。

  研究者一般认为,至少在清末民初和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曾经出现过文学公共领域。相对于20世纪80年代而言,清末民初这一段历史更为复杂,存在更大的争议。一个具体的例证就是,清末民初中国的公共领域和文学公共领域到底出现在何时,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许纪霖认为,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的出现,大致在甲午海战失败到戊戌变法这段时间。其依据是,士大夫开始参政议政,成为公共领域的主体。而报纸、学堂、学会则形成了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的基本空间[7]。靳环宇则反对许纪霖的观点,他认为早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社会就已经出现了全国性的民间慈善组织、经济组织,代表这些新兴组织的新兴阶层及其思想家,以及反映社会民意的现代传媒等,它们是三位一体的,共同营造出了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其中,最重要的是出现了新的'阶级―――资产阶级。在此意义上,靳环宇认为,中国近代的公共领域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中后期,80年代继续发展,90年代尤其是在甲午战后的戊戌变法运动中走向成熟。[8]

  汉学界和中国学者的“文学公共领域”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晚清文学公共领域的研究多是从传媒的角度入手,如李欧梵对《申报》的研究;二是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文学。如以陶东风、赵勇等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出现过文学公共领域的论文有不少;而到90年代后,因为社会和文化语境的重大变化,这一公共领域逐渐消失。

  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一方面,“公共领域”毕竟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概念,中国知识界对它的理解和阐释,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合乎原初语境的含义,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公共领域理论中,“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不可分离,但是将这一理论用于中国研究,则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市民社会”,有没有“公共领域”,如果有,则中国的“公共领域”到底具有怎样的特性,如何才能避免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单纯套用?加拿大学者卜正民的《为权力祈: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是一部探讨中国古代公共领域的著作,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李欧梵在研究《申报・自由谈》时将“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他故意使用“公共空间”这一术语而不用“公共领域”)剥离开来,就是因为他“反对近年来美国汉学界确定中国有公民社会的看法”,但是他显然认为晚清中国就已经有了“公共空间”,因为在他看来,“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经常被混淆了,前者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社会的分析。[9]

  二、“公共领域”溯源

  对此,我们有必要回到“公共领域”的源出语境,考察其起源与演变。一般认为,哈贝马斯是“公共领域”哲学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但这个概念并非哈贝马斯首创。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概念是美籍德裔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于1958年在她的《人的条件》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通过研究古希腊城邦制,她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在她看来,人的活动可以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劳动和工作基本属于私人领域,行动则基本属于公共领域。政治属于行动并且是公共领域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工作则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间的中介。阿伦特认为,“社会是这样一种形式,在这一形式中,人们为了生活而不是为了其他而相互依赖,这一事实便具有了公共含义;在这一形式中,与纯粹的生存相联系的活动被获准出现在公共领域”[10]。公共领域是人类取得卓越成就的场所,其“公共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公共领域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二是它打破了封闭的个人空间,“表明了世界本身”,因而公共领域将人们凝聚在一起,使社会生活变得恒久,延续文化与传统,正如阿伦特所言:“正是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才能在绵绵几百年的时间里,将人类想从时间的自然流逝中保全的任何东西都融入其中,并使其熠熠生辉”[11]。当然,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阿伦特认为公共领域的最大意义在于促成人们对社会事务的关注,阻止独裁暴政。她指出:“当人们只从一个角度去看世界,当人们只允许世界从一个角度展现自己时,公共世界也就走到了尽头。”[12]阿伦特将公共领域视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提出了理想的社会生活所应具有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