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时间:2020-09-26 18:34:59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禁执行的一种刑种,自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如何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笔者仅从社区矫正工作在实施中存在及面临的问题,对如何使社区矫正工作日益规范、日益完善作出积极思考。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对策建议;存在问题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写入新刑法,2014年在社会全面推广。据统计,自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至2011年,各地累计接管社区矫正人员4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0多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接受矫正总人数的0、18%,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何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发挥更大效能,笔者仅作一些探讨。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2011年新刑法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新刑法,在近几年的实施中也取得了实效,但仍缺乏细则规定。

  与国外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和立法相比较,社区矫正细则仍不够明确。法律法规的缺乏制约矫正工作的发展,不利于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社区矫正无法可依,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出现法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况,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工作措施苍白无力,实施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漏洞,如:对不服从管教的矫正对象没有强制措施,造成矫正对象“两不管”的“真空状态”。因此,当前社区矫正的部门性规章或地方性规章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亟需对社区矫正立法予以规范。

  (二)宣传不力,矫正对象自身认识不足,社会给予的重视不够

  社区矫正属于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在工作中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同样有的矫正对象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深刻理解社区矫正这一刑种,甚至有部分人认为监外执行等于无罪。

  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是弱势群体,部分矫正对象在有效刑期满接受矫正管理之后,面临就业与生活压力,生活陷入贫困状态,更有甚者,被家庭和社会所唾弃,失去了家庭温暖与社会关爱,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境况。社会给予重视不够,社会扶助力量环节相当薄弱,这就出现了对矫正对象的人性关怀与社会扶助上的断层现象。

  (三)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管理手段滞后

  1、衔接出现问题,异地交付难、执行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的人口流动形成“人户分离”状况,有口无户、有户无口情况突出,一些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混入其中,四处流窜,人户分离造成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情况,这就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目前有很多罪犯属异地犯罪,本地人员在外再犯罪的,原审法院判决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寄到罪犯所在地结案。罪犯释放后没有回原籍,而是在外地打工,当地司法部门部门只见法律文书而不见其人,形成漏管。衔接问题主要存在于交接环节和监管环节的衔接。交接环节的衔接工作做不好就会让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就会令整个日常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2、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流动频繁,不利于日常矫正管理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多种原因,特别是受经济发展条件的影响,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即使保证每周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虽然有新的方案措施,定位手机的使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有的矫正对象通过不使用定位手机,将手机给家人使用或者关机、停机等方法逃避矫正管理,致使矫正工作实施、监管难到位。

  3、公益劳动的强制性、规范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在工作实践中,公益劳动的时间有时会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冲突,还有的矫正对象在外打工无法参加,导致公益劳动无法正常组织开展。对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虽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但实际收效不大。这种缺乏规范性的管理模式使很多公益劳动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矫正作用。

  (四)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既能够开展社会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区司法“义工”相当匮乏。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一项全新的探索。因为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容易产生仇视、报复、自暴自弃等心理,这就需要根据每一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引导其自我调节精神状态、克服心理障碍、重塑健康心理。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迫切需要大批的专业法律人才、心理专家、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步伐,制定《社区矫正法》,填补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法律空白

  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挥提供更大的空间。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从立法上全面肯定社区矫正的刑法性质,必将推动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完善及落实。

  目前,亟需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让前一阶段所取得的好的经验得以固定,并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依法进行,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最好能从法律的高度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其中:公安机关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进行抓捕;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进一步规范罪犯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法律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另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如:规范公益劳动的规定、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应该有法可依。最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两者奖励和惩罚的原则及程序也应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