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侵权责任分析与启示

时间:2020-11-09 17:17:25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侵权责任分析与启示

[摘要]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陵区图书馆网站因链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以涉案图书馆败诉结案,反映出司法机构对图书馆如何公道使用他人作品方面态度的差异。图书馆版权侵权责任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网站链接侵权适用间接侵权规则,深度链接等同于内容服务而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对陵图书馆链接侵权案的责任分配、法律适用提出看法,探究该案对图书馆工作的启示。
  [关键词]图书馆 链接 版权 侵权责任
  
  1 陵图书馆链接侵权案主要案情
  
  2007年2月1日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与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权人刘帮华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取得了其作品《狞皇武霸》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以外的著作权。在2006年8月9日至2007年4月24日期间,重庆市陵区图书馆(以下简称陵图书馆)通过江西新余电信网站链接了《狞皇武霸》的内容,统计数据显示此文的累计免费阅读人次为37次。
  原告以为被告陵图书馆在其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并传播了该作品,也未支付相应的报酬,遂向其发出《敦促立即支付狞皇武霸等作品许可使用费的通知》,陵图书馆于同月24日收到该函件后,立即与原告取得了联系,表明其仅是提供目录链接并随即断开了该链接。
  一审法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陵图书馆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以为,陵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机构,为了更好地传播文学信息资源,发挥图书馆的知识导航作用,方便读者查询、阅读相关文学作品,通过链接江西省新余市电信网址的形式在其网站中链接了《狞皇武霸》的文章内容。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并非是在自己的网站中直接占有、存储文章内容,其所提供的仅仅是一个狭义的链接服务。且被告作为公益性文化传播网站,并未因提供该链接行为直接受益。由此,一审法院认定陵图书馆在客观上虽链接了未经过权利人许可的侵权作品,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但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即断开了与侵权作品的链接,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以为,判定陵图书馆的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当确定其链接的程度,即链接的程度为“一般链接”还是“深度链接”。法院经过分析陵图书馆涉案链接的形式,认定陵图书馆的行为属“深度链接”。并且以为陵图书馆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但未尽到留意义务,在未审查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未得到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络链接而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从而,二审法院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认定陵图书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为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8月11日做出如下判决:①撤销一审判决;②重庆市陵图书馆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0 000元①。
  原被告之间的另一著作财产权纠纷案,除了涉案作品不同外,案情基本相同,一、二审判决也雷同。此处不再赘言。
  该案是涉及图书馆网站链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纠纷,以涉案图书馆败诉、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结束诉讼。此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两个法院对待图书馆这一公益性机构的态度也有所差异。且这一案件与其他贸易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提供链接服务(如百度案、雅虎案)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有所不同,应引起其他图书馆的警示和研究职员的重视。
  本文不对此案涉及的链接技术方面做深进分析,而将集中对这一案件的责任分配和法律适用进行评析,由于该案涉及到著作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的背景理论和法律规定,故笔者先就这些题目进行讨论。
  
  2 版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
  
  2.1 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