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支持体系的研究

时间:2023-03-28 06:42:22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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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支持体系的研究

我国事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农民大国,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9. 28亿农民拥有12 824. 31万hm2耕地,众多的农业人口与稀缺的耕地资源构成了尖锐的矛盾。尽管如此,这仅有的耕地资源还在逐年减少。占有关方面的猜测:2000年~2010年,减少耕地面积约0. 11亿hm2,其中建设占用300万hm2,生态退耕400万hmz,灾毁166.67万1hm12,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200万hm2。而现在要面对的一个更为严重的现实是,中国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正沿着不同的途径大规模地失往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他们流失的不仅仅是土地,他们随着土地的流失也流失了诸多的权益。这些失地的农民将形成一个特殊的人群在社会中游离不定。在一个城镇化水平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畅,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社会,对大规模农民失地进行适度的遏制和对失地农民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则有着特殊的意义。1 农民失地的途径分析和生活现状分析1.1 农民失地的途径分析农村经济改革的最大成果莫过于农民获得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土地承经营权,有了一个可以自己支配的土地。这一权利的拥有构成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然而农民的这种权利却在一定的范围内,沿着一定的路径萎缩,并且呈现扩张的趋势。在除掉农民本身自己抛荒弃地之后,发现在强大的外力作用下,农民正沿着农地流转和农地非农化的途径失往着自己的土地。1.1.1农地流转中的农民失地题目农地流转是农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现行土地政策和法律都夸大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同时要求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然而,农地流转的实际运行,在诸多方面超出了政策法律的预期,并引发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对此我们可从当前农地流转的特点中看出一些题目来。1.1.1.1农地流转发展不平衡。据农业部有关部分的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活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且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8%~10%,有些县市已达到20%~30%。内地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1%~2%。1.1.1.2农地流转诱因复杂。既有农业结构调整的拉动,又有劳动力结构变化的使然;既有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发,又有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动;既有市场因素的引导,又有行政气力的导人;既有自主自愿的流转,也有强制逼迫的流转,甚至有在农业效益比较低下,因不堪重负的流转。1.1.1.3农地流转主体多元。农地流转既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也可面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乃至外商流转,呈开放的态势。1.1.1.4农地流转形式多样。主要有转让、转包、租赁、拍卖、进股、抵押、互换、返租倒包等,特别是返租倒包,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均呈扩张之势。1.1.1.5农地流转规模扩张。一些公司、大户纷纷参与农业,为满足规模经营的需要,这些公司、大户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手中获得少则几千亩,多则几万亩的土地经营权,土地吞并势头显现。1.1.1.6农地流转权益失衡。无论何种形式的农地流转,都有个使用代价和使用期限题目,种种资料显示,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呈现出低租金长期限的特点,有些地方租一亩地几十元,甚至几元,而租期少则20年,多则30年~50年,甚至70年。从以上农地流转的特点中探寻农民是如何在农地流转中失地的。一般发生在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都是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而且规模较小,比较分散,通常是通过转包、租赁、互换等方式流转,难以形成土地集中或吞并。然而一旦有公司、大户要参与农业生产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通过土地获取更大的经济收进,也就是在非农民自主自愿,而是由于来自外部强大的资本和内部行政气力的协力而发生的土地流转,其土地吞并,农民失地将成必然。1.1.2农地非农化中的农民失地题目根据土地用途,我国将土地利用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由于国家建设、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受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利用的比较利益差别悬殊的刺激,农用地的非农化倾向非常突出。农地非农化构成农地锐减的重要原因之一,农地非农化的过程也正是农民失地的过程,这一过程通过下列途径完成:1.1.2.1 国家征用农地。农地征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偿取得农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国家出于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交通等发展的需要,每年通过征用而从农民手中获取大量的土地。由于国家是集体农地的唯一购买者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给者,国家可以低微的征地价格(补偿金).获得集体土地并转为国家所有,再以出让价格(出让金)让渡使用权,之后土地进进二、三级市场则以市场价格流转,而这3种价格之比是悬殊的。农民让渡了土地的所有权而所得的补偿金较之于出让价格和市场价格则相往甚远。所以,一些非公共利益的用地者千方百计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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