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之逻辑构成的论文

时间:2020-12-10 12:23:13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之逻辑构成的论文

  地球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体现了人类整体的利益。为了实现有效保护地球环境的目的,环境法学的研究应当站在人类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为人类整体的利益服务,以生态危机作为逻辑起点,从而构建以生态义务为基石范畴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并形成"生态人"这一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模式。

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之逻辑构成的论文

  问题的提出

  办法论是从认识论高度关于研讨办法的梳理、概括和总结。某一学科的研讨办法由其研讨对象和研讨范畴决议,直接触及该学科的目的、立场、观念和认识方式。环境法办法论是衔接环境法与哲学的纽带,也是环境法开展的航标灯。所以,办法论体系的建构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环境法学研讨的必要条件和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

  环境与资源维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以完成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开展为目的而制定的,用以全面谐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调整人们在开发、应用、维护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由此能够看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是法学与环境科学互相融合而构成的一门穿插性边缘学科。它既可被视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又可被视为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如蔡守秋教授以为环境法学从广义上讲是研讨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相关问题的学科。

  环境法学属于法律科学,决议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在办法论上具有诸多共性,但其与环境科学的穿插性又招致了其办法论上的特殊性。在我国,环境法学办法论的研讨树立在可持续开展理论和法学办法论这两大理论的根底之上,并以照顾到环境法学科的特殊性(科学性、人文性、标准性和全球性)作为环境法学办法论的切入点,由此深化剖析环境法学办法论的根本结构和体系布置。

  环境法学办法论研讨的缺失

  (一)获得的成就

  作为一门新兴的穿插学科,环境法学的研讨办法注重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根底,综合运用生态学、环境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讨办法,对环境问题停止综合研讨。

  近年来,环境法学办法论研讨的主要成就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环境法学办法论生态化,以为生态学的观念和办法是环境法学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办法论特征;将研讨主体从“经济人”转换为“生态人”,以应对现代“经济社会”向后现代“生态社会”的转变;修整工业社会构成的人类中心主义、功利主义和主客二分范式,建构有机整体世界观、可持续开展观和主客一体化办法论;一些学者在整合中国传统哲学资源的根底上,提出了“人与自然调和相处”的环境法学命题,这是环境法学研讨外乡化的严重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整体论、有机论、生态学办法、法学办法、法域剖析办法、博弈论办法、经济剖析办法、社会剖析办法和定量剖析等技术办法虽已被引入到环境法学研讨之中,但是环境法学研讨办法论体系尚未成熟,自然科学的研讨办法并没有真正浸透到环境法学的研讨之中,没有真正表现其穿插学科的特性。详细而言,当前我国环境法学办法论研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哲学是理论法学的最高层次,而又以其法学世界观和办法论的普遍指导作用深深根植于法律理论中。关于法律理论来说,假如说理想法学是其后推力的话,那么法哲学则是其牵引力。环境法学从属于法学和环境科学,其穿插性和边缘性决议了其办法论上的复杂性。关于环境问题的研讨,法学和环境科学具有不同的切入点。自然科学以自然环境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根底,强调以生态利益为中心作为处理环境问题的着眼点。而法学则将人作为人与自然环境统一的根底,强调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处理环境问题的最终目的在于人类的本身开展。环境法哲学研讨的窘境正是法学和环境科学内在抵触的反映,这种抵触招致了环境法学研讨范畴法哲学的缺失。目前,这种缺失曾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讨办法论体系构建的最大障碍,它使得环境法学研讨办法论体系各层次的互相作用遭到消极影响,不利于环境法学科体系的纵深开展。

  其次,从根本研讨办法来看,它普适于整个法学学科,表现了环境法学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特性。现行环境法学的根本研讨办法承袭了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和研讨办法,带有明显的传统法学的痕迹,环境科学的研讨办法没有真正浸透到环境法学的研讨之中。传统法学普通只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以人类利益为中心,最终目的在于完成人类利益的最大化。而环境法学既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很显然照搬传统法学的研讨办法是行不通的,必需在承袭的根底上吸纳环境科学的研讨办法,将二者停止整兼并停止创新。

  再次,从详细研讨办法来看,环境法学研讨主要承袭了传统部门法学的理论和研讨办法,带有明显的传统部门法学的痕迹。传统法学的研讨办法主要采用“主客二分”研讨范式,以人类利益为中心,主要谐和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环境法学所要调整的不只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与环境有关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关于传统法学而言就显得力所不及了。

  最后,从技术和工具层面来看,基于环境法学穿插学科的特性,法学和环境科学的有关技术手腕应被吸纳到环境法学办法论研讨体系中来。但是,目前关于环境法学停止研讨的学者大都是法学范畴的专业人士,大多缺乏环境科学和生态学方面的学问和技艺,所以在停止相关研讨时难以到达融会贯穿。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法学研讨办法在技术和工具层面上很好地完成多元化。

  此外,目前的环境法学办法论研讨注重的大多是对传统研讨范式的批判,例如针对我国传统环境法学研讨办法上的问题,吕忠梅有过较为全面的评价:环境法学的研讨办法主要是阐释现行法律法规,热衷于长官意志和行政部门解释,使环境法理论沦为长官意志的“注释”;主要是概念法学的逻辑演绎办法,缺乏理论和理论的互动,缺乏对中国环境法制度施行的外乡资源和环境条件的研讨;环境法理论研讨与其他部门法研讨缺乏沟通和联络,研讨办法呈现单一和幼稚化。

  但是在环境法学研讨办法论的体系构建上,除了对少数特地问题停止过讨论外,尚缺乏在哲学办法论指导下对我国转型时期详细环境制度和理论问题的深化研讨。

  总的来说,我国传统的环境法学研讨固然强调环境法学的学科穿插性和综合性,主张吸收多种学科的理论和办法,但环境法学的研讨主要还是停留在简单的类比层次上。环境法学穿插研讨只是零散的牵涉环境科学的研讨办法,而不是在办法论的指导下,明晰研讨对象的属性,系统地运用适宜的办法停止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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