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研究

时间:2020-10-11 16:17:1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研究

  [摘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大致呈现商标权犯罪类型集中、共同犯罪案件增多、缓刑适用率高等特征。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规定不完善、侵权成本低是导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面临着来自程序上的众多难点和困境,因此必须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专业优势,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程序规范

  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程序不健全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顺畅

  司法实务中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当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案数量较大、达到入罪标准时,应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却并未移送的情况不在少数。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沟通不顺畅的原因有: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标准不熟悉、取证不及时或者非法取证;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报送的违法信息模糊,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根据有限的案件信息获取有效线索;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往往触及罚款、赃款的缴处,出于保护部门利益,大多以罚款简单处罚了事。

  (2)被侵权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侵权人系案件的被害人。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后通常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阶段提供自己系权利人以及存在侵权事实、权利受侵害的具体情形等书面材料,然而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直至法院审判阶段,被侵权人的诉讼参与度即显著降低。某些办案机关不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被害人,不同意其代理律师阅卷、参与诉讼,不通知开庭时间,案件下判后亦不通知。或即使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被害人,对其代理律师提出的证据、分析意见等也不予采纳。因此,基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侵权人的特殊地位,办案机关应充分保障其诉讼参与权,提高其诉讼地位,加强其诉讼权利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3)知识产权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困难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过程当中,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办案经验不足,对涉案知识产权权利特征和侵权入罪标准缺乏统一认识。个别案件在行政执法或侦查阶段因证据搜集存在瑕疵、证据审查不尽严格、证据固定、移交和处置程序中存在物证处理不规范、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取证水平不高,导致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及受案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办案效率和质量造成了极大影响。

  (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往往依职权直接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侵权人的知情权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提交鉴定材料时,将鉴定材料全部交由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独自进行审查、筛选直至作出鉴定意见,远达不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开示程度;委托鉴定的事项表述不明确或不完整,将技术范围的委托鉴定内容表述成法律问题的判断;办案机关有时仅向犯罪嫌疑人、被侵权人告知鉴定意见的最终结果,却极少告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授权资格、鉴定内容以及鉴定流程等,剥夺了其参与质证、提出异议或反证的权利。

  二、规范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审理程序

  (1)强化知识产权犯罪量刑规范化建设

  201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十五种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实行量刑规范。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比以上常见的普通刑事犯罪而言,罪名较少,社会危害性也较小,故未包含在此次量刑指导意见中。由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通常以犯罪数额即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作为量刑的依据,在司法实务中各地区仍存在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所以要强化与刑事部门的沟通联络,对于法律、司法解释中存在空白点的现象,应充分汲取刑事审判的经验,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的出台,统一量刑标准,尤其是在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幅度上保持相同尺度,不仅可以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更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2)严格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特征决定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授权主体、授权程序、权利保护期均有差异,极易发生权利冲突。所以为避免因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权利是否仍然有效造成执法不当的情形发生,要加强对权利人权利归属、效力等证据的审查。办案机关面临的最大障碍便是取证问题,特别是涉案证据掌握在侵权人处随时可能被隐匿、销毁。因此在穷尽其他适宜方法仍无法取证时,通过“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方式获取证据的合法性理应概括认定。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认定为有效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应承担陷阱取证系非法的举证责任。

  (3)保障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

  最有效的保障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的方式就是由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揭露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应该完善庭前告知制度,不单应当及时向被侵权人、犯罪嫌疑人书面告知鉴定意见的最终结果,还应告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授权资格、鉴定内容以及鉴定流程等完整的生成过程,并应签字确认。如在必要期限内仍不告知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应将鉴定意见纳入庭前会议制度内容。在庭前会议中出示鉴定意见,使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全方面了解,听取双方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对争议较大问题,可归纳争议焦点,庭审时重点调查,并考虑是否需要鉴定人出庭或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4)引入法庭专家证人制度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庭审可以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但现行法采用的是当事人专家证人制度,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增强其诉讼能力,实现庭审对抗。但当事人专家证人天然固有的对当事方的偏倚使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一直饱受争议,故距离真正发挥专家证人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优势,实现高效的诉讼目的还有较大差距。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依据不同案情若采取鉴定专家、当事人专家证人,再引入法庭聘请的专家证人,三方专家证人共同出庭的方式,则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开庭时,按照“先专家证人后当事人”的次序,由鉴定专家、当事人专家证人、法庭专家证人分别进行充分论证,适当限制当事人方对专家证人论证意见的干扰,然后再由当事人方进行提问,并发表辩论意见。最终经过充分论证质证的全部专家意见,无论法庭是否作为定案证据采纳,均应载入裁判文书。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大致呈现商标权犯罪类型集中、共同犯罪案件增多、缓刑适用率高等特征。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规定不完善、侵权成本低是导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面临来自程序上的众多难点和困境,因此必须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专业优势,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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