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构造模式对公诉证明的启示

时间:2020-08-27 10:13:10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故事构造模式对公诉证明的启示

证明如同讲故事?
——故事构造模式对公诉证明的启示
葛 琳
【摘要】衍生于陪审团审判的故事构造模式除了用于解释裁判者的心证形成过程外,对于公诉证明也颇有启示,它通过控辩双方的“故事比拼”来实现证明的说服力,以故事脉络设置举证顺序和庭审顺序,以故事的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作为证明标准,可以使证明过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故事;故事构造模式;证明
 
    公诉证明是国家公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主张,并运用证据阐明主张、论证理由、排除争议的诉讼行为。如果说公诉是检察业务的核心,那么公诉证明就是核心之中的核心。证明标准问题是长期困惑公诉证明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争论得不可开交之时,许多在一线从事公诉业务的基层检察官却在为如何具体进行有说服力的公诉证明而伤脑筋,因为无论是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还是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内心确信,都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中间还隔着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具体过程。对于公诉业务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让达到证明目的的过程变得有章可循,易于把握,使公诉质量过硬,准确地实现对犯罪的追究和惩罚,这就必须对公诉证明进行可操作性研究。在这方面,司法心理学中的故事构造模式能够给公诉证明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

  一、何为故事构造模式

  首先请看下面两段关于同一案件的不同故事叙述:{1}

  1998年1月19日晚,郝金安携带一把刀子窜至乡宁县裴家河煤矿刘茵河住处,向刘要钱,刘说钱借给了老乡。郝金安对此极为不满,即用拳击打刘的胸部,刘要出门叫人,被告人郝金安把房门堵住,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刘的头部刺了一下,刘倒地后,又用木板击打头部,手卡脖颈等暴力手段,致刘当场死亡。而后,在刘的衣柜里、床板下翻找钱物未果逃离现场。

  1998年1月19日晚,蔡德民(原名杨小国)到台头镇买了一个手电筒、一条绳子。晚饭后,蔡德民、牛金贺等人从前湾子步行到了裴家河煤矿刘茵河的住处借钱。刘茵河称没钱不借,毫无防备的刘茵河被蔡德民等人杀死。之后,几人翻箱倒柜,掀翻了床板,在支床的砖缝里劫得200元钱后,返回到郝金安家中,烧毁了作案时戴的手套,扔了手电筒,蔡德民、牛金贺换了衣服和鞋,并把作案时穿的皮鞋以20元的价格卖给郝金安后,连夜逃离了台头镇。

  以上两段叙述分别是近期发现的“郝金安抢劫杀人”冤案的最初认定和真凶发现后的最终认定。相同的场景,人物行为、结果却迥然不同,如果我们将这两段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视为不同主体讲述的同一个故事,那么显然,在案件的最初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接受郝金安讲述的“故事”,而认可了公诉人讲述的“故事”[1]。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对案件事实的建构和判断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例如,贝叶斯概率模型、代数模型、随机模型、故事模型,或者威格莫分析法(Wigmorean Analysis)、数学模式推理法(Mathematical Models of Reasoning)以及故事构造法(也称故事讲述法Narrative and Story—telling)等[2]。{2}154—155其中,比较有说服力的是故事构造法(以故事的建构为核心,如故事讲述法和故事模型等)。根据这一理论,裁判者评判证据和认定事实,主要是依据被告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或所叙述的故事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在这个过程中,裁判者的背景知识和经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故事讲述法的倡导者特威尼(Twining)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广泛的背景知识对于发现事实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证据的逻辑性取决于常识性的推理(common sense reasoning),因而经验非常重要。

  (一)故事构造模式的最初运用:陪审团心证形成方式

  故事构造模式原本是基于陪审团审判的特点而产生的,由于陪审团成员多是不通晓法律的普通公民,他们对事实的认定往往不同于思维严谨的职业法律人员,直觉、经验、逻辑判断可能会综合运用于他们对事实的判断过程中,根据证据构造令自己觉得可信的故事,最终在心理上说服自己是陪审团成员必经的心理过程。他们不需要对别人讲述或构造故事,而是通过别人(控辩双方)提供的信息在内心构造出自己觉得最可信的故事来理解整个案件,再基于故事对事实作出认定。所以故事构造模式最初是用来解释和描述陪审团成员的心证过程。由于故事构造模式是基于陪审团审判的研究和提炼,所以最初主要适用于对事实进行裁判的陪审团成员。故事构造模式的研究者把对事实的认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是涉及到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在这个阶段,陪审团成员基于其直观感觉和印象,把呈现在眼前的证据群(mass of evidence)编制成比较有道理的故事,以便判断证据是否真实,事实是否存在。第二阶段是在审判结束以后,法官向陪审团作陪审团指示阶段,这个阶段要涉及到一些复杂的问题,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不仅要解释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还要解释犯罪的各种变化情形、可能选择的裁判、涉及这些事实的举证责任等。陪审团依据保留在其头脑中的法官解释意见,对案件事实将形成新的故事描述。第三阶段,陪审团成员就各自编制的故事进行比较,并同时对照可供选择的裁判种类,以确定最佳的选择。“一旦主观上对比较的结果感到满足,陪审团就将对案件事实得出相应的结论,对认定事实的确信程度取决于理解中的'契合程度,以及主观编制故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3}111学者甚至发现,陪审团对证据的解释并不纯粹取决于审判中的信息,由于陪审团之间生活知识的差别,导致不同的陪审团对同一案件会构造出不同的故事,判决可能就会有所不同。

  如果是法官裁判,那么第二阶段的内容就会提前融入到第一阶段的故事编制中。就事实形成而言,关键的是编制故事。南希·彭宁顿与里德·黑蒂斯指出,故事构造是裁判者裁决的关键认知过程,裁判者推定的故事决定了其最后的裁决。故事构造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审判中获取的证据信息,但是又不限于此,还包括裁判者对与争议事实类似事件的了解以及对一个完整故事的一般性预期。事实上,所有的陪审员或法官听到的是同样的证据,对故事的预期结构也有同样大体的了解,但是得出的故事构造却会不同,这肯定是源于生活知识和背景的不同。故事是通过推理生活知识和证据而构造的,本身又被组织成若干的情节(小故事)。南希·彭宁顿与里德·黑蒂斯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抽象的故事情节的结构图:{2}238。

  由此可见,故事构造模式中的“故事”与生活中的普通故事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不是随意想像或演绎出的可虚可实的事件,而是建立在现有证据、生活经验和逻辑基础上经过复杂心理过程而得出的结果,是“事实”的前身。

  (二)判断最佳故事的标准:全面性、一致性和独特性

  裁判者根据证据结合自身的经验常识等可能会构造出多个版本的情节和故事,在作出最终裁决前裁判者必须要考虑几个相互竞争的故事版本。那么,裁判者如何判断或选择某一故事是“最佳”的故事呢?对此,他们一般要把握三个标准,即全面性、一致性和独特性。全面性即故事对证据的覆盖面,如果故事覆盖了所有提交到法庭的证据,那么裁判者就更相信自己对故事的构造,反之则降低可信度。一致性即如果故事的构造是连贯的(被采纳的证据间或证据的解释间没有内在矛盾)、可行的(符合裁判者对此类典型事件的认知且与其认知不相矛盾)和完整的(具有预期故事构造的所有部分),那么故事的可信度就高,反之就低。一致性主要强调的是故事无矛盾性和完整性。独特性即在构造的多个故事中,如果有多余一个的故事被判定为首尾一致,那么故事构造就不具有独特性,反之如果只有一种故事构造是首尾一致的,那么故事就具备独特性。{2}239—240

  (三)故事构造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过程:控辩双方的“故事比拼”

  随着故事构造模式的成熟和深入,构造“故事”的诉讼阶段从心证形成推衍至了证明过程中,“构造”故事的诉讼主体也从裁判者推衍至了诉讼中的其他成员,特别是检察官和律师。故事构造模式成为解读和指导证明过程的一把钥匙。

  故事构造模式对证明过程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事实”的巧妙处理方式。确定“事实”是司法实践中最困难也最关键的问题。我国诉讼法领域的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之争就反映出司法实践对“事实”把握的困惑无助。故事构造模式用“故事”这样一个易于把握的概念取代了容易产生歧义的“事实”概念用于司法证明过程中,产生了一种类似缓冲带的效果,在事实得到确认之前,任何对事实的描述尝试都只能先构成“故事”,只有可信的、完整的、没有歧义的故事才能被各方所接受,最终确认为事实。整个证明过程就是不同故事的讲述过程,总有一方的故事会胜出,上升为事实。在概括整个案件的大故事内还会包含若干被证据支持的小故事(或称次级故事),小故事叠加而构成案件的完整故事。公诉方和辩护方各自构造自己所认为的关于本案的故事,要想让己方的故事上升为事实,就必须利用证据让自己的故事真实可信,而且天衣无缝。

  在这个过程中起诉方和辩护方的责任承担有所不同,公诉方是进攻方,目的是要让被告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他的首要任务就是自提交起诉文件时起就开始讲一个好故事,这个故事有前因、有过程、有后果、有佐证,合情合理,有根有据,达到让法官或陪审团感觉“啊,原来如此”的效果,起诉就成功了大半。辩方律师在案件开始时未必有自己完整的故事,他的主要任务是在公诉方的故事中挑出毛病,摧毁或弱化其上升为事实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他所认为的别样故事。通常的手段有:一是挑战故事本身,使控方的故事显得不那么可信,或者另提出更可信的故事,如不在场;二是攻击证据及证据所支持的次级故事。辩方要极力表明的是“若采纳了次级故事,就将涉及愚昧的、不常用的或明显不真实的常识的运用,或者辩方也可主张,虽然常识规则本身是可信的,但本案属于例外,因为每个常识规则都不是绝对的”。{4}191—291{5}168—193裁判者则是双方故事的聆听者,与此同时也在调动自己的经验、逻辑辨别哪一方的故事更可信,最终形成自己所认为的故事。

  二、故事构造模式在不同诉讼证明模式下的适用空间

  从故事构造模式的视角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明过程有着显著的不同。既然英美陪审团成员是通过构造让自己内心相信的故事来完成自己的心证过程,所以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意识到,征服陪审团的关键莫过于绘声绘色地讲一个有前因、有后果的逼真故事,且这个故事的每个关键环节又有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让这个故事成为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认识。所以故事讲述的生动性和直观性是陪审团制度下证明过程的显著特点。美国陪审团审判的庭审程序就是按照“大家来讲故事”的程序来设置的:法官宣布开庭之后,首先进入开场陈述。开场陈述不是证据,对其内容的辩论也不是证据。开场陈述仅仅是由检察官和律师对他们即将在庭审中展示的

故事构造模式对公诉证明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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