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04-15 17:57:5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 平等就业权是妇女劳动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有利于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地位,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妇女的聪明才智和劳动创造性,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本文分析了影响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原因,结合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试论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 妇女 平等就业权 法律保护

  一、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原因

  (一)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封建男权思想使得妇女在家庭地位及社会地位中均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性别歧视现象由来已久。尽管现代文明社会奉行男女平等原则,但是,传统的男权思想仍不同程度存在,加上部分女性对自身缺乏就业能力的自信心,导致女性社会地位角色偏失,难以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二)妇女自身承担的社会家庭职能的制约

  妇女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责——为社会生产劳动力,生儿育女是妇女对自己的家庭也是对人类社会的延续所作的重要贡献,而妇女恰巧是因为她们要怀孕生孩子,不能连续劳动,成了自己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妇女的生理周期、生育期及哺乳期的特殊性本就决定了其在就业方面的难度高于男性,而且妇女的生育期往往正值就业期,在生育保险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三)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片面追求营利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营利的追求本无可厚非,然而利欲的膨胀,使得企业可能采取某些不正当、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措施将与其追逐利益最大化相矛盾相冲突的行为加以限制或禁止。不可否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男女性别的差异,妇女在家庭中承担的职能明显超出男性,这在客观上会影响到妇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不仅如此,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市场的主要矛盾。劳动力过剩,妇女自然处于了就业的弱势地位。这对于很多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劳动素质的女性而言,无疑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浪费。

  (四)妇女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对妇女就业权的诸多限制也使得部分女性被迫放弃了自身的就业需求,客观存在的就业机会、就业岗位等方面的歧视行为,使妇女在就业时面临着诸多无奈,在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这些无疑造成妇女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当前我国就业形势较严峻的大环境下,生理上与心理上的双重压力,家庭与工作的矛盾等,使得部分女性不再积极争取就业机会;而且已就业妇女一旦下岗,再就业就变得更加困难,这无疑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现有的关于妇女就业权保护的法律不完善,许多规定操作性不强

  我国缺少专门的禁止歧视妇女就业权的法律,对现实中发生的大量歧视、限制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行为,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保护及救济措施。我国《劳动法》中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对于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制止、惩罚现实生活中歧视妇女就业权的违法行为不足以有效发挥作用。

  二、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市场经济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日益突出。在当今我国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妇女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得到了显著提高,成为了市场经济条件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妇女的就业需求不断增加,就业能力不断增强,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成为了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并具有了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宪法赋予妇女的重要权益,男女平等意味着妇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必然要求,是妇女提高自身地位的重要途径。其次,这是发挥妇女聪明才智,实现妇女人生价值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广大妇女已经摆脱了“女子无才便是德”及“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的桎梏,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家庭的支柱,更能够成为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巾帼精英。事实证明,许多行业都曾涌现出了女性的先进典型,如公交行业的优秀代表、全国劳动模范李素丽,最美女教师张丽莉,中国首位女航天员刘洋等等,她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都发挥了模范作用。再次,这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公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的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是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的要求之一。最后,这是构建和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确立了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男女就业权平等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富裕的客观要求,它有利于保障我国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三、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了主人,相应的我国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及家庭地位等也得到了显著提高。尤其是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就业权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较为科学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

  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妇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有了宪法依据。

  (二)法律

  1.《劳动法》

  《劳动法》是保护妇女劳动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在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仅如此,该法明确了就业权利平等原则,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妇女权益保障法》

  该法是国家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样提出了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且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