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时间:2020-09-04 11:44:2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论文摘要 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权益 完善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也是诉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员。刑事诉讼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很重要,对被害人的人权的保护同样很重要。“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受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会有的所有权”。这些都是《世界人权宣言》开宗名义的重要条款。人权既及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平等地及于被害人。给予被害人恰如其分的权利,是司法公正、建设刑事法治文明的重要目标。

  2.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并非完全等同于公共利益。在我国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虽然代表着被害人的利益,看似公诉人和被害人的目标、方向一致,和谐并不相悖,但事实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永恒的课题”。长期以来,被害人的利益一直是公共利益的附属品。在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在诉讼过程中重视并加强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合理地协调公共利益与被害人的利益,公平分配诉讼利益。

  (四)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1.有利于平复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很多时候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的情况下,不能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更不能用正确且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大多数被害人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血债血还。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被害人不得不走上复仇的道路,由被害人转变成被告人。为了避免这种场面的出现,加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平复被害人心中的仇火、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2.有利于迅速、准确惩治犯罪。对于犯罪的发现,很多情况下是被害人首先见到和知情的,如果被害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案情,对于迅速打击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害人在受害后害怕犯罪人报复打击而不愿报案,不敢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那样就可以惩罚犯罪,维护正义。

  3.有利于减轻刑罚成本,维护司法正义。如若能够使被害人充分地参与到诉讼中来,就能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财力,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被害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也能够充分反映被害方的要求和利益,约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必要侵害,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人们能够看到的方式实现。如果被害人不能参加到诉讼中来,对正义的实现根本无法了解,即使正义得到了充分体现,被害人却还不这样认为。

  二、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发展概况

  (一)英美国法系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

  1.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证人的诉讼地位。在1982年制定了《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规定了被害人可以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可以获知相关信息,提出相关主张的权利,以及及时告知重大犯罪的被害人和一定范围亲属的权利。1990年又制定了《被害人权利及损害恢复法》,规定了被害人拥有“受到公平对待及被尊重人格及隐私的权利”等7项权利。此外,又通过制定其他相关制度,美国对被害人保护制度已经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

  2.英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传统英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也只能作为一般证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仅限于回答公诉人或辩护律师的提问。1994年《英国皇家检察官守则》规定了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995年又通过刑事损害赔偿制法,就被害人获得补偿的范围、限制以及有关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总之,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诉讼里外相结合来保护被害人权益。

  (二)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

  1.德国刑事诉讼法非常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被害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地位。在刑事审判中,凡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可作为共同的原告出庭,在起诉过程中成为正式的积极参与者。同时,被害人还拥有要求法官检察官回避的权利。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提起自诉或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