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基础

时间:2020-09-26 10:27:4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特点的了解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任务,全国各地检察院虽然在几年前都停止了一定的探究,但其定义并不完全相反,特别是在适用范围上以及适用的罪刑轻重的表述上有所不同,在附加条件和调查期限上各有所异,为了正确了解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根底和理想意义,有必要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停止一个精确的定位。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笔者以为,依据在下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在下国刑事司法的实践,还是不宜作过于广泛的定义。笔者觉得将附条件不起诉定义为它是检察机关在一定案件范围内对该当负较轻刑事责任的立功嫌疑人,规则一活期限并设定一定条件停止调查,期限届满时,对契合设定条件经调查合格的立功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的任务机制更为适合。

  (二)附条件不起诉具有以下特点

  依据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笔者以为附条件不起诉该当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范围性。附条件不起诉系在建立社会主义调和社会和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对细微刑事案件立功嫌疑人的一种宽容和人文关心,但它又必需在法律与司法严肃性的弹性范围内,所以该当有案件品种及法定刑方面的范围限制。

  2.具有轻刑性。即只能适用于较轻的刑事案件。这既是刑法基本义务的实质要求,是刑法威望和尊严的表现,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

  3.具有条件性。即人民检察院决议暂缓对立功嫌疑人实行绝对不起诉,一定要设定诸如先要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立功嫌疑人认罪悔罪、受益人体谅、情愿承受教育和矫正等条件。

  4.具有非刑事性。附条件不起诉一旦作出,本来该当对立功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将暂缓施行,立功嫌疑人在一定的调查期内完成了设定的条件,将作出“非刑事化”的不起诉处置,不受刑事处分。

  5.具有可矫正性。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具有“非刑事化”特点,所以对立功客观恶性深的、不容易对其停止无效教育援救和矫正的立功嫌疑人,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6.具有严厉的顺序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该当严厉依照检察院制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施行意见》设定的顺序操持,任何一顺序性事项未展开或展开不契合顺序要求,都将招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终止。

  7.具有普遍的社会监视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环节中止刑事诉讼,对刑事立功嫌疑人作非罪处置,是国度刑事公诉权的“活泼”性行使,会对社会发生深远而又普遍的影响。所以一定应该遭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强力监视,以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国度赋予的公诉权。

  二、施行附条件不起诉有其深入的法理根底

  (一)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律的根本属性

  1.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律的政治属性。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经过法律来管理国度,它既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普遍性,也包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合理性。法律手腕不断是在下国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完成社会管理的重要手腕,作为“政党之治”的政治与作为“法律之治”的法治标来就是相反相成的,可见,法律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而司法是法律的详细运用和施行,所以,司法的政治职能更是不言而喻的,一切割裂法与司法同政治的内在联络的观念都是错误的。附条件不起诉从其概念和特点看,外表上看它是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顺序处置方式,属于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范围,但就其内容上讲,它包括着对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无效调整,表现着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维护和修复,对树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古代人际关系、添加社会积极要素、营建良好的社会调和气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内容的重要组成局部,所以,它更具有浓重的政治外延。

  2.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的社会属性。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议法律的性质,社会生活条件最终决议着法律的实质。同时,社会又是法律的根底,否则法律就会成为无根之木,无本之源。法经过谐和社会上各种抵触和利益,进而保证社会次序有条有理;经过对社会的无效控制,使社会资源的分配零碎失掉无机的配合;经过对社会肌体疾病的医治,处理国度经济、政治、文明、迷信、品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成绩。而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及时修复各种社会关系,谐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调和,促进人与社会的融洽,都对社会建立和社会管理发扬着十分详细、积极的作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律运转的根本规律

  1.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的古代化要求。随着中国社会主义进程和变革开放的不时深化,在下国法律制度发作着深入的变化,由主动的承受开展到了自动的选择,由摹仿民法法系开展到了树立起有中国特征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更新放慢,法律立法已成为健全法律体系的次要手腕。而附条件不起诉更是在新的法律观念的指点下,随着时代的提高,满足时代的要求应运而生的,它完全契合法的古代化要求,是在下国法的古代化在司法理论中的详细表现。

  2.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律的生命体征。法律是对一定时期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不是运动不动的,不是生硬死板的,它与其他生命机体一样,存在着推陈出新机能,富有激烈生命力。随着时代的行进,俺们该当不时地去丰厚它、解释它、修正它、完善它,这样才干让它充溢活力和生机。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对检察机关绝对不起诉的丰厚和完善,是对在下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更新,是对法律“生命”的接力和润泽。

  3.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律适用的目的。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间接的目的是取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议,而在法治社会里,一个合理的法律决议该当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可承受性(合理性),可预测性是方式法治的要求,可承受性是本质法治的要求。而俺们在坚持方式法治的同时,该当更注重本质法治即法的可承受性。所谓可承受性是指依照本质价值或许某些品德的考量,法律的决议是正确的、合理的。附条件不起诉正是以人为本的迷信开展观在刑法范畴的详细运用,它所表现出来的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对社会积极要素的沉淀,以及其所承载的感性平和司法理念、所传承的“以和为贵”之传统美德、所展现的对社会群众之人文关心等,都已昭示其具有了当然的合理性和可承受性。

  (三)附条件不起诉契合具有时代特征的司法理念

  修复性司法实践上是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根底上对立功做出的一种反响,是一个针对特定的立功行为所形成的结果,召集立功行为人与受益人共同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处置来处理有关民事赔偿、肉体安抚、悔悟求谅以及对立功人将来影响的进程。修复性司法理念的中心思想是“修复”,即改传统的“报应”、“惩罚”为“修复”,改传统的“国度一原告人”的刑事司法形式为“受益人—立功者”形式,强调立功不只仅是冒犯了国度的刑事法律规则,更为重要的是损害了社会的安定,既对被害天然成了损害,也给本人的任务、生活、家庭和将来形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附条件不起诉把被害人能否取得补偿以及对立功行为人的教育和援救作为了第一该当优先思索的内容,把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调和作为了最间接的追求。由此可见,立功嫌疑人在修复被本人所毁坏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修复本人的人生和将来。

  附条件不起诉,是在坚持对严重刑事立功停止宽大,维护社会调和安宁的同时,对一定范围内的触及损害人身权益和财富权益的细微刑事案件,经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和解,及时地修复被立功所毁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使立功行为人失掉无效的教育、矫正、援救,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成为社会主义的建立者,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从其外延来看,它正是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范畴的详细运用。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调和社会的明天,在下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引入修复性司法已成为大势所趋。

  (四)附条件不起诉契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义务和立法准绳

  1.附条件不起诉契合在下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义务。在下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义务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益和其他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停止。而附条件不起诉,也正是运用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这种惩罚立功的功用和震慑力,促使被立功毁坏了的社会关系失掉及时的修复,使受立功损害的主体及时取得赔偿,充沛地保证公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益和其他权益,更好地最快地到达了对立功之人教育援救之刑法目的,添加了人与社会的相容性,也添加了人与人之间的容纳性,从而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调和和波动,保证了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停止。所以,附条件不起诉完全契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要到达的目的。

  2.附条件不起诉契合在下国的立法准绳。在下国立法的根本准绳不只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准绳,民主立法准绳,还具有实事求是、从实践动身的准绳;准绳性和灵敏性相结合的准绳。即立法该当尊重社会的客观情况,依据客观需求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以感性的态度看待立法任务;同时恰当处置好各种关系,留意各方面的均衡。附条件不起诉是调整轻刑立功刑事法律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的良好方式,反映了法治国度的理想需求,正确地反映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开展规律。

  (五)附条件不起诉契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规则

  附条件不起诉,契合在下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肉体。依据在下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停止审查后,以为立功嫌疑人的行为不契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立功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停止审讯、追查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置决议,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能。不起诉制度是在下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在下国检察机关独有的一项职权,表现了在下国“区别看待”和“惩罚与严惩”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实际渊源是“起诉廉价主义”,即赋予检察机关依据案件实践状况,基于惩和诫之目的,统筹和权衡各种利益,灵敏处置廉价行事的权利,构成了合适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而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依然属于不起诉法律制度的范围,只不过把这种自在裁量加上一种程式化、标准化和范围性限制,更称得上是对在下国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加之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微罪不诉”中的“微”和“没有必要起诉”之用语,并未将其相对的量化,“轻”和“微”本不易划分出一个明白的界线,仍有一个自在裁量的空间,所以,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绝对不起诉的范围。要讲它有打破法律现有规则的中央,也不过是由于不起诉决议的暂缓作出,会招致审查起诉的期限延伸,但从法律的价值评价下去看,暂缓对立功的人作出不起诉的决议,给被不起诉人设置一定的矫正条件,给予其一个认罪悔罪、痛改前非的时机,及时经过赔偿、抱歉、和解等方式修复被毁坏的社会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调和相处,增进互相之间的勾结和友谊。其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价值将是无比宏大的,而审查起诉期限的延伸只是影响了办案的效率,绝对于前者,其所发生的损害是巨大的。对暂缓作出不起诉决议将打破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则成绩,俺们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中止审查起诉规则来予以处理,即把这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形解释到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查起诉的情形之内。所以附条件不起诉从基本上讲并没有打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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