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

时间:2020-09-26 10:27:5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件停止审查后,该当依据状况辨别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关于不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该当阐明理由,需求补充侦查的,该当同时告诉公安机关。”但关于不同意拘捕案件人民检察院该当如何阐明理由,经过何种手腕阐明理由,阐明哪些理由,在什么时限内怎样送达这些理由均未作出明文规则,即对不同意拘捕案件阐明理由的实体和顺序法律尚未作出明晰化可具操作性的范本,在司法理论中尚余下很大的空间,因而,在实务中展开探究和从实际上停止讨论不同意拘捕案件实行法律讲理制度是极有必要的。

  一、对不同意拘捕案件实行法律讲理制度的应然剖析

  在司法理论中,检察机关及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件时,如最终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普通是在填充式的“不同意拘捕决议书”上复杂地以“现实不清、证据缺乏”或“无拘捕必要”等笼统、模糊的书面表述结论方式回复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状况下不会写明或阐明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详细理由,也不与担任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替换意见。而这些高度概括性的简单表述一方面表现出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够尊重,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缺乏认同感,直至发生曲解甚至恶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案件停止补充侦查,同时也容易发生争议而停止复议复核;同时,还会使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不明就里而发生心思暗影(虽然在法律规则上检察机关并没有义务向案件当事人阐明不同意拘捕的理由,但由于在建构调和社会进程中应尽力满足社会大众的司法需求,在这种客观情势的影响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向案件当事人予以阐明),并进而能够成为酿发案件当事人涉法信访的重要要素。现实上,在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中,检察机关对提请同意拘捕案件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往往只制造不同意拘捕决议书送达公安机关,即或对不同意拘捕案件的理由停止阐明,也只是向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经过行动复杂地阐明检察机关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认定的现实及适用的法律,并不借助于充足、完善的理由来支撑本人的司法处断决议结论,因而,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讲理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则,但在司法理论中不断没有取得制度化的合理性根底,其在司法表象上则出现出“在理”决议的景象。这显然不能扫除检察机关外行使检察权进程中的职权主义特点。这就阐明,检察机关在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之时普遍存在着司法处断决议理由过于复杂、概括、模糊、缺乏压服力的成绩,其诉讼的合理性和决断、决议的公正性当然会遭到相当的质疑。在此状况下,诉讼就难以到达预期的效果,诉讼的目的也就难以完成。

  在检察机关作出的不同意拘捕决议进程中,依照规则,办案人员不只该当征引法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该当针对个案的详细案情对所援用的法律停止必要的解释,并以此阐明为什么援用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为何对本案有适用力。但是临时以来,在检察机关存在着一种常态性的习气,就是许多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不情愿停止充要性的总结和解释,既不情愿向其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予以阐明,也不情愿在外部向指导呈报和与同仁停止交流,更不情愿做案件当事人的任务。在许多办案人员看来,既然案件经过必经的顺序曾经操持结束,那么曾经就与本人关系不大了。这样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虽讲超脱了,但是覆盖在其他机关司法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心头的疑云会越积越深,统一的心情也会越来越大,实践上既会影响今后的任务效率,同时,也会使案件当事人发生激烈的排挤统一性心思,重则会走上上访的路途,使案件演化为影响社会波动的要素。

  对不同意拘捕案件实行法律讲理就是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其司法处断决议结论基于法律意义上的对案件现实内心体验的一种内在性展现。这关于行使刑事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及案件当事人而言,就可以经过这种渠道充沛地看法到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现在操持案件以及最初司法作出处断决议的全进程,从而可以让其在心思层面上“参与”了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司法决策的发生和作出,这种设身处地式的心思“体验”,能够会使行使刑事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在心思层面上较能认同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司法处断决议结论,并进而外行动层面上消弭内心疑问、进步诉讼效率、浪费司法本钱、提升案件质量,同时在案件当事人当中排解疑问、消弭矛盾、处理纠纷、息讼止争。古代心思学的研讨也标明,人们对诉讼的希冀不只是取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取得一个“称心”的结论。纠纷的处理并不能仅仅依托最终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来完成。即便司法机关的司法处断和决议对其不利,但是只需“法律之下同等公正”,人们也趋向于承受决议的后果,由于“法律顺序有助于从心思层面上和举动层面上处理争论。法律顺序的诸多内容无助于判决之精确性但有助于处理争论。”

  二、对不同意拘捕案件实行法律讲理的实然效果——以成都市检察机关为例

  基于感性的理由和理想的需求,为实在消弭司法理论中因不同意拘捕决议而由此带来的弊端,无效处理异议争端、浪费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本钱、提升案件质量、增加涉诉信访等诸多成绩,自2005年起,成都市检察机关依照检察变革的根本要求,尝试探究在不同意拘捕案件中开端试点推行法律讲理制度,规则案件承办人对不同意拘捕案件必需从立功现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停止较为片面的论述,并添加讲理成分,做到于法有据,讲理透彻,使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理解不同意拘捕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成绩,以及不同意拘捕后应掌握的侦查方向,便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搜集证据,进而有利于添加不同意拘捕案件的通明度,无效地进步了不同意拘捕案件补查重报的拘捕率。

  (一)前移一个重心,确保浪费侦查资源

  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件在审查中以为现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充足或不构成立功的,检察机关通常不是先下结论,再收回补充侦查提纲,而是将补充证据任务的重心前移,在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前,为进步侦查效率,降低侦查本钱,浪费侦查资源,将以为构成立功该当具有的证据让公安机关停止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按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按要求经补充侦查而无法提供证据后,再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这样,不只能尽量在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前把案件操持得愈加扎实,而且能使公、检单方经过补充证据任务前移,对案件处置后果提早达成共识,同时防止该捕而不同意拘捕成绩的发作。成都市检察机关在操持提请不同意拘捕案件进程中,要求案件承办人留意将补充证据任务重心前移,办法一是经过电话或间接面对面与公安机关承办人联络,详细提出要求补充证据的意见;二是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同阅卷剖析现有证据情况,或让其列席案件讨论会议,梳理出需求补充的详细证据,并提出补充侦查办法。

  (二)开启两个通道,确保侦检看法分歧

  成都市检察机关对三类不同意拘捕案件尤其是对现实不清、证据缺乏和不构成立功的两类案件,经审查以为该当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不急于先下定论,而是开启两个通道,经过两个通道检测后再下结论。一是会商剖析通道。检察机关侦查监视部门自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侦查部门树立不同意拘捕案件事后剖析通道,即拟对某一同案件作不同意拘捕决议(含构成立功不同意拘捕)之时,普通经过电话联络、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辨别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侦查部门担任人沟通和磋商,共同剖析经补充证据后的现有证据及互相证明状况,依据拘捕的条件,论证对立功嫌疑人应否依法拘捕或不同意拘捕,最初依法达成不同意拘捕共识。二是穿插讨论通道。在侦查监视和公诉部门树立不同意拘捕案件穿插讨论通道,即由分管检察长担任,侦查监视和公诉部门担任人、主办、主诉检察官参与,对拟作不同意拘捕决议的案件停止详尽的剖析论证,提出意见。

  (三)实行三级讲理,确保讲理条清缕析

  在落实前述两个通道的根底上,为把整个不同意拘捕案件操持得更为精确,成都市检察机关抓好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讲理环节,明白规则对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案件,次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停止剖析阐明:一是从立功构成的四个要件停止剖析;二是从证据锁链停止剖析论证;三是从法律根据上停止剖析,并将不同意拘捕案件的理由用行动讲理或书面阐明的方式告知公安机关。关于不同意拘捕理由剖析,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剖析制”,即先由案件承办人依据个人讨论构成的意见制造《不同意拘捕决议理由阐明书》,再交由部门担任人和分管检察长辨别停止审查补充。同时实行“三级讲理制”,即先由主办检察官依据前述“三级剖析”构成的不同意拘捕理由对侦查人员停止行动讲理或收回书面阐明;假如侦查人员有疑问,由侦查监视部门担任人对侦查人员、法制部门担任人补充阐明理由;假如侦查人员和法制部门担任人依然有异议,再由分管检察长对侦查人员、法制部门担任人、分管局长详细阐明理由。经过不同意拘捕理由“三级剖析”、“三级讲理”,使得全案的不同意拘捕理由剖析更为片面、深化、透彻,经过层层把关确保不同意拘捕理由的慎重、标准和令人心服,从而更好地确保不同意拘捕案件的精确性。

  (四)树立四个机制,确保不同意拘捕精确公正

  为标准办案行为,进步案件质量,成都市检察机关在推行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讲理制度时结合实践,依据法律规则,树立起了四个机制:

  一是树立不同意拘捕案件审查机制。关于拟提出不同意拘捕意见的案件,明白要求在受理后的3天内由案件承办人向部门担任人提出,部门担任人经审查以为案件承办人建议正确的,即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提出不同意拘捕建议;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以为建议正确的,行将该案进入前述的“前移重心、开启通道、三级讲理”顺序,这样,从顺序上较为标准地保证了不同意拘捕案件的质量。

  二是树立非本地籍人员构罪不同意拘捕特别机制。针对近年来经济绝对兴旺地域非本地籍人员立功比例较大的实践状况,为避免在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程中呈现“地域歧视”景象,成都市检察机关对非本地籍人员构罪不同意拘捕作了积极的尝试。非本地籍立功嫌疑人构罪不同意拘捕案件的根本条件是:所立功行较轻;有悔罪态度,平常表现较好;对被害人在庭审前作出了积极赔偿;在本地有远亲属生活、任务且赞同作为其保证人;原任务、学习单位或所生活的社区有让其持续任务、学习和停止管束的保证等。

  三是树立《补充侦查提纲》落实跟踪机制。对现实不清、证据缺乏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案件,虽然实行了补充证据重心前移,少量的补充证据任务已在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前完成,但是也有一局部证据在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前来不及补充,有待决议后再停止侦查,因而检察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同时,附上《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要求补充证据的意见。在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后两周内,由案件承办人担任,间接经过电话查询该告诉书所要求补证意见的落实状况,催促公安机关重新提请同意拘捕。

  四是树立不同意拘捕决议执行监视机制。在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后,检察机关经过两个渠道对不同意拘捕案件停止监视。首先及时签收释放回执。要求公安机关按法律规则日子内送达《不同意拘捕决议书》执行回执,并且在释放当天将《释放告诉书》送达检察机关。其次经过驻看守所检察室理解不同意拘捕决议的执行状况。

  在探究对不同意拘捕案件实行法律讲理制渡过程中,成都市检察机关还积极尝试做好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讲理任务。即当案件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同意拘捕决议时,运用《不同意拘捕理由阐明书》向案件当事人阐明检察机关的不同意拘捕理由,耐烦解释,化解矛盾,消弭案件当事人对拘捕任务的曲解,添加不同意拘捕案件的通明度,以到达息诉、息访的目的。

  六年多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实在展开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讲理制度探究,以《不同意拘捕决议书》附带《不同意拘捕决议理由阐明书》和书面或行动讲理的方式实在增强法律讲理任务,一方面消弭了公、检两家办案人员彼此之间的分歧和曲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精确指出不同意拘捕案件侦查任务中存在的缺乏之处,经过阐明补查的理由并详细列出补充侦查提纲,使侦查人员心中无数,有的放矢地展开补充侦查任务,以无效地进步补查重报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成都市两级检察院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案件为5096件8833人,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不同意拘捕决议而提请复议的案件为44件77人,仅占不同意拘捕案件数的0.86%,检察机关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后经审查改动原不同意拘捕决议的案件仅为2件3人,公安机关没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及其远亲属不服检察机关不同意拘捕决议而停止申述的案件为10件14人(均为发作在邻里或熟人之间的成心损伤案件,立功嫌疑人及其远亲属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之时往往表示将及时实行赔偿损失义务,由此赢得了被害人及其远亲属的原谅,在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掌管下达成了刑事和解,但在检察机关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后立功嫌疑人及其远亲属却因各种缘由逃避义务,迟迟不实行或只实行局部赔偿义务,使得被害人权益没有失掉片面维护,由此招致矛盾激化,被害人及其远亲属就把希望寄予在检察机打开,从而形成不服检察机关不同意拘捕决议而申述),仅占不同意拘捕案件数的0.19%,检察机关在被害人及其远亲属提出申述后,及时对立功嫌疑人及其远亲属做了少量的引导任务,要求其及时赔偿被害人及其远亲属,并积极做好单方当事人的思想任务以化解矛盾。经复查改动原不同意拘捕决议的案件仅为1件1人(该案立功嫌疑人在释放后有要挟并要求被害人及其远亲属改动对案件现实陈说的行为,其本质上阻碍了诉讼的顺利停止),案件当事人及其远亲属没有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停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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