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法上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评述

时间:2020-09-26 10:20:5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美国保险法上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评述

    现代的人寿保险透过保险金给付及保单红利分享而兼具生命保证、财务保证和理财效劳等功用,因而曾经成为美国多数家庭理财方案和家庭事务必不可少的一局部。与此同时,美国社会中离婚现象频现且有不时上升趋向。“家庭的构成(如新成员的出生、离婚)会影响契约的理想持续”,离婚时,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财富分割协议通常判决或商定被保险人为人寿保险单的一切人,但是保单上的指定受益人仍为前配偶。若被保险人没有变卦受益人且不期死亡,前配偶能否仍得为受益人?换句话说,离婚能否影响前配偶的受益人位置?  
  相似问题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中并不鲜见,但是我国保险法令及寿险条款有关此问题之规则可谓屈指可数,仅有之规则又颇具准绳性和笼统性,不敷适用。鉴于此,本文拟引见美国保险法上前配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位置确认规则,取其精髓,采其要点,并略参浅见,论其得失,以资自创。
  
  一、美国保险法上前配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位置确认规则
  
  美国各州的法院和州立法者所适用的规则可大概分为四类,析述如下:
  (一)不可反驳推定规则
  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是指离婚自身并不当然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位置,而且财富分割协议和离婚判决也不会自动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位置,除非前配偶在财富分割协议中明白表示放弃人寿保险单受益权,或者离婚判决明白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或者被保险人于死亡之前“本质性完成”保险人所请求的受益人变卦程序从而变卦受益人,否则前配偶有权领受保险金,法院作出判决时无需检查标明保险人可能企图的任何相关事实,也不用思索致使被保险人未变卦受益人的不正常缘由。即便保单中仅将受益人描绘为被保险人的“妻子”,这一规则同样适用,由于法院通常以为“妻子”一词是“描绘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换而言之,“妻子”一词并不表示一种身份限定而是用于肯定、描绘所指定的受益人是谁,有鉴于此,身份变化——妻子变为前妻——不影响受益人资历。尤应留意者,假如离婚判决就人寿保险受益人事项作出明白规则比方撤销抑或坚持前配偶的受益权,此种规则具有持续的法律效能,无论被保险人随后有无变卦受益人。举例阐明,假如离婚判决指令被保险人变卦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没有遵照,那么法院最终会以为被保险人没有“本质性完成”程序事项而将保险金判归前配偶一切。
  而所谓“本质性完成”意指被保险人必需合理地完成理应且可以完成的一切行为以契合保单上所商定的受益人变卦程序请求。普通以为,“本质性完成”规则“实践上提出了两局部请求:其一,被保险人必需具有变卦受益人的企图;其二,被保险人必需采取了积极的行为,根本上能标明其企图”。也就是说,假如保单持有人为了满足保单上所商定的程序请求曾经做了一切能做的事情,却由于其无法控制的缘由而仍未能契合保单上所商定的程序请求,则其受益人变卦行为仍应视为有效。因而,保单持有人假如有意变卦受益人,那么他不能仅仅标明此种企图,他还应采取本质性的行动以完成此种企图。
  “本质性完成”规则是美国保险法上受益人变卦的普通规则,其只是有助于判别被保险人的变卦行为能否契合程序请求。但是,即使有这一规则以资适用,“呈现‘灰色’范畴也是难免的”。而且,法院关于“本质性完成”的规范存有争议。何为“本质”,未有明定和共识。此时案件如何判决取决于法院和陪审团采信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当法院适用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时,离婚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变卦行为似乎更有可能属于灰色地带,由于法院不用思索致使被保险人未变卦受益人的不正常缘由。
  不可反驳推定规则取得美国大多数法院的支持,因此是一项主流规则。之所以大多数法院皆遵照这一规则,是由于如下缘由:(1)人寿保险单本质上是一份合同,因而法院只需检查合同自身且应尊重合同条款,同时适用合同法普通规则审理案件,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权益并非源自夫妻关系及其存续而是基于合同的商定所获得;(2)财富分割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效能应仅依其明白规则的内容,而财富分割协议或离婚判决普通仅规则“财富权益”而未规则“等待利益”之归属,受益权为一种“等待利益”而非“财富权益”,而且前配偶普通在财富分割协议中仅明白表示放弃一切“财富权益”而没有放弃“等待利益”;(3)任何关于被保险人真意的揣测都具有潜在的不肯定性因此是无效的,且将引发不用要的诉讼,或招致司法实务的无序、紊乱和效率低下;(4)被保险人在离婚后死亡前普通都能够轻松地施行受益人变卦行为却没有付诸行动。
  但是,不可反驳推定规则实不合理且易于引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遵照不可反驳推定规则的法院回绝采信任何相关证据以探求被保险人的企图,诸如被保险人留下的足以标明变卦受益人企图的书面文件、向保险人索要受益人变卦申请表的行为等。依据这一规则,任何未在离婚判决或财富分割协议中明白标明的前配偶双方的企图都是无关紧要的,不具有丝毫约束力。如此,法院适用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所作出的判决可能违犯大多数被保险人的企图,由于离婚后被保险人的生活环境将发作宏大变化,身处不同往昔的新环境,大多数被保险人将不希望他的前配偶依然是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上的受益人。不只如此,前配偶经常因被保险人的忽略或错误而取得利益。为防止上述弊端和减少不公平的判决,一些司法管辖区允许所辖法院采信标明被保险人企图的证据进而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

  (二)仅可解释财富分割协议以探求被保险人企图规则
  适用此种规则的法院以为,即便财富分割协议没有明白提及前配偶的等待利益即领受保险金的等待权,或者即便前配偶未在财富分割协议中明白表示放弃受益权,也能够经过解释财富分割协议中的用语以探求被保险人的企图,假如被保险人本就有意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那么此种企图产生撤销前配偶受益权的效能。但是,这些法院同时坚持以为,仅可经过查明财富分割协议中的用语以探求被保险人的企图,任何其他相关事实都不在思索范围之内,例如被保险人曾将变卦受益人的企图告知他的秘书。这种规则有别于不可反驳推定规则,由于依据后者,受益人在财富分割协议中仅限于以明白表示的方式才干放弃他们的等待利益,仅放弃一切“财富权益”的明白表示不产生放弃“等待利益”之效果。
  但是,随着保险法规上和学术研讨中关于人寿保险一切权和等待利益的辨别日益明晰,这种“文本解释”——囿于财富分割协议——观念似乎应当寿终正寝、消逝殆尽了。出人意料,一些法院依然在遵照这种解释规则。这些法院以为,财富分割协议中的通常用语——放弃一切财富权益——所表示的意义能够被解释成被保险人终止前配偶受益权的企图。当财富分割协议中存在如下通常用语之一时,法院即可判决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位置:(1)放弃一切继承丈夫财富的权益;(2)每一方配偶均放弃自此——离婚——分割给另一方配偶的财富上的一切权益;(3)人寿保险归被保险人一切,且双方都放弃一切得向对方主张的财富权益;(4)放弃在另一方配偶任何财富上的任何可分配利益或任何其他类型或性质的利益。与此相似的通常用语比比皆是。由此推论,虽然财富分割协议未明白提及人寿保险单及其上的受益权,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放弃的广泛合意足以涵括被保险人撤销前配偶等待利益的企图。假如财富分割协议能够被合理地解释为包含有撤销受益权的企图,那么这种企图即可成为事实。这种规则的有效性是值得商榷的。区别于保单上可执行的财富权益,受益权仅仅是一种等待利益。放弃一切财富权益的合意因而并不包括放弃等待利益的企图。这些判决能够解释为法院追求公平的结果,相较于依据不可反驳推定所作出的判决,公平判决愈加契合死者——被保险人的企图。虽然该种规则存有缺陷,但是无须置疑,相较于遵照不可反驳规则所招致的结果,适用这种规则所达致的结果愈加正确。经过剖析财富分割协议的内容探求被保险人的真意,“是向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大步”。
  
  (三)调查一切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企图规则
  有些州的法院在赋予死者——被保险人的可能企图以法律效能时,不拘泥于剖析财富分割协议和保单上的受益人指定条款,而是通盘调查一切相关事实。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调查一切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的企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前配偶双方之间存有敌意、前配偶直到被保险人死后才认识到保单的存在等都是应当思索的事实,而且法院的判决应当以一切可能标明谁才是受益人的相关证据为根据。
  例如,在lifeinsurance c0,ofnorthamerica v,cassidy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首先供认人寿保险上共同财富利益和等待利益之间存在区别,因此不能仅根据财富分割协议的通常用语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位置,即便前妻曾经在财富分割协议中放弃一切针对被保险人的如今的和将来的权益主张。法院还查明,被保险人生前曾经向其会计发出指令,请求其会计将其前妻从其持有的一切保单的受益人名单中移除,不巧的是涉讼保单并不在其会计的文件夹中,因而涉讼保单的.存在直到被保险人死后才惹起其会计的留意。法院以为,虽然被保险人的前妻依然是保单的指定受益人且财富分割协议似乎未提及受益权,上述事实加上财富分割协议足以撤销前配偶的等待利益。但是,有的法院则以为,这一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财富分割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必需有标明分割人寿保险保单企图的内容,否则法院不能采信其他相关事实作为判案根据;同时有的法院还希望立法者经过立法明白规则前配偶受益权确认规则以防止呈现不公平的结果。不同法院之间关于此规则适用的条件存在争议,该规则的适用结果由此处于变动之中,紊乱也因而而产生。  
  
  (四)制定法律,定纷止争——不可反驳撤销规则
  为了终止盘绕前配偶受益权问题产生的紊乱场面,有些州曾经经过制定法规则离婚对保单一切人和受益人权益的影响,例如明白规则:离婚撤销前配偶领受人寿保险金的权益。立法者希望经过制定法请求前配偶双方在离婚判决中明白与等待权益相关的一切问题。例如,密歇根州曾经经过制定法作出此种规则:“每一份离婚判决应当明白妻子在任何人寿保险合同或保单上的一切权益……假如离婚判决没有明白妻子在人寿保险保单、养老金或年金上得享何种权益,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丈夫的遗产,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假如丈夫作出此种指定的话。”据此,除非离婚判决有相反之规则,离婚终止前配偶的受益权。prudential insur-ance co.v.irvine一案是适用该制定法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虽然有证据标明被保险人在有人见证的状况下将保单托付前妻并声称愿意让前妻具有保单,密歇根州高等法院仍回绝供认前妻在死亡给付上享有任何利益。密歇根州法院判决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最终归被保险人新的妻子一切,由于离婚判决中未提及涉讼保险,假如被保险人希望前妻于离婚后依然享有受益权其必需再次指定他的前妻为受益人。标明被保险人真意的证据以及前妻依然是原指定受益人等事实法院皆不予思索。法院以为,被保险人本就不断完整有才能完成重新指定他的前妻为受益人的程序,若未完成,法院就无需对保险金停止衡平分配。
  纽约州关于这一问题的制定法规则适用范围则愈加狭窄,仅当前配偶为不可变卦受益人且有通奸行为时,不可变卦受益人转变为可变卦受益人。而且此种规则只能依被保险人的申请才干适用。但是,此种制定法目前或许仅具历史价值,由于纽约州的其他制定法曾经受权法院能够愈加普遍地处置人寿保险保单上之相关利益。此外,有些法院曾经表示希望他们的立法者制定和密歇根州制定法类似的法律,以减少由于允许前配偶领受保险金而产生的不公平。
  密歇根州制定法所肯定的规则能够称为一种不可反驳撤销规则,本旨在定纷止争和尊严重多数被保险人的企图,但是其适用结果可能适得其反。irvine案的判决结果标明,密歇根州制定法关于终止前配偶受益人位置的规则可能过犹不及。虽然这种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和不可反驳推定规则逆来顺受,但是两者适用的结果皆可能招致被保险人的企图一文不值。
  
  二、评价及自创
  
  (一)另一种选择——可反驳撤销规则
  经过剖析各种规则的优劣,我们能够发现一个更优的规则,即对密歇根州制定法稍作修正,从而将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变卦为可反驳撤销规则,也就是说离婚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位置,保险金因而应当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者假如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时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是能够经过法院可承受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进而证明前配偶有权领受保险金。
  我们将发现可反驳撤销规则和可反驳推定规则竟似一枚硬币的两面,或许都将赋予被保险人的企图以法律效能,也都能够最大水平地减少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大多数案件中都能够达致最优结果。只不过可反驳撤销规则是处理问题的立法进路,而可反驳推定规则是审理案件的司法进路。
  
  (二)被保险人的企图应当得到尊重
  虽然不可反驳推定规则目前占主导位置,但是它也必然是大多数不公平结果的始作俑者。美国各州法院不断彷徨在探求被保险人企图的道路上,以至踌躇不前,因此难以决议适用何种确认规则。离婚和财富分割将招致身份和义务的变化,更有甚者,离婚双方当事人交相生恶。离婚后大多数被保险人将不再希望他的前配偶仍作为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受益人,他们仅希望为本人所爱的人提供生活保证。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能够自创美国保险法上的做法,应尽可能地探求被保险人的真意。以下事实值得关注:(1)离婚至死亡的时间跨度、此期间死者的身体情况以及死亡的方式都能够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以解释被保险人为什么没有变卦受益人,离婚后不久即忽然死亡而且患有疾病标明,被保险人可能不断因其不可控制之缘由无法作出所需的变卦;(2)离婚后生活环境的进一步变化,例如再婚或子女出生,标明被保险人不可能希望他的前配偶从保险金中受益;(3)离婚招致的敌意、憎恨、仇恨是应当思索的要素;(4)被保险人作出的任何标明企图的书面表示;(5)采取行动撤销前配偶受益权,但是没有“本质性完成”所规则的程序,也是应当思索的相关事实。
  此外,其他的相关证据将支持被保险人希望前配偶领受保险金:(1)假如被保险人仅仅变卦了某些保单上的受益人,那么标明他可能没有意愿变卦其他保单上的受益人;(2)被保险人能够公开地再次肯定前配偶作为受益人,或者经过投保新保单并指定前配偶为受益人,或者经过言语或其他行为标明这种企图;(3)前配偶双方之问的持续关怀关爱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思索要素;(4)将保单托付给前配偶能够标明被保险人的企图——希望等待利益不受影响;(5)经过相当长一段时期没有变卦受益人,特别是当有证据标明被保险人晓得此种保单的存在,也能够标明被保险人无意变卦。
  综上所述,法院的目的不断应当是在合理地探求死者企图的根底上分配死者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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