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比较分析与借鉴-以美、法、日为例

时间:2017-06-10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  体系  商法  税法

  【论文摘要】我国加入WTO,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推进会计的国际协调应当是进行会计法律制度改革的主旋律。而加强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建设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全球化决定了我国的改革必须借鉴西方国家会计法律制度,从而确定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进程。本文对会计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美国、法国、日本的会计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分析,旨在为我国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借鉴。

    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问题涉及到经济演进中的最根本的问题。研究西方主要国家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我国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以下一些基本问题值得关注:

    一、《商法典》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比较

    1953年美国所颁布的《统一商法典》,是以往商业中的习惯法和成文法的总汇。这部法典通过1957年、1958年、1962年、1972年与1978年等多次修订,逐步达到了适应于统一各州商事法律的目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正文由+一篇组成,从与会计规范的关系方面讲,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会计契约、交易中的计算与结算,以及入账价格确定等问题,而大部分只是原则性地与会计、问题发生关联。从有关会计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方面讲,它对当时及后来会计准则中对一些原则的界定及商事交易中的会计事项处理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它集中体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美国现代会计制度建立所产生的影响。

    1808年颁行的《法国商法典》开创了与商法分立的新格局,《商法典》的颁布又解决了在保障所有者权益方面与《民法典》相对应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从公司设立、、清理,以及从会计、审计等方面具体解决维护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商人会计或商业会计是《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它具体涉及到会计制度中的各个主要方面,从而在这个重要法律文件中确立了会计制度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在世界上独树一帜。通过后来的多次修订,《商法典》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并适应了近代、现代经济的发展变化要求。尤其是到现代社会,法国已形成了以《商法典》为主体的商事法律系统,其中主要包括《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等。其中,《商事公司法》于1966年颁布,它适应了对法国现代各类公司管理的要求,其后它又通过多次修订进一步使会计、审计方面的规范具体化及系统化,并进一步使《商法典》中有关会计、审计方面的法规具有切实性与可操作性,其中会计规范内容的具体程度已涉及到报表的格式及其报表合并、计价方法变更之合法程序、固定资产折旧与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各种损失的弥补,以及处理会计、审计事项的法定性原则等等。同时,这一商事立法还充分考虑到与欧共体成员国乃至其他国家的会计协调问题,其规范不仅把会计方面的规定理论化、具体化,而且将其内容进一步达到系统化,从而更进一步突出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并使这种特色的保持及发展与会计区域化、国际化的要求统一起来。

    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在第一编总则部分,规定了商人、商号、商业帐簿等内容,日本会计法的内容包含在商法典之中,受商法典的会计规定,1963年设计出了“股份制企业借贷对照表及损益计算书的有关规则”(计算书类规则),1982年又经修订并变更名称为“股份制企业的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营业报告书及附属明细书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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