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

时间:2017-06-0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礼制 礼法结合 化 道德法律化

  论文摘要:中国古代是个礼法社会。礼法是中国古代法的基本形态。其基本特征就是将礼作为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以礼率法、以礼摄法、“礼”与“法”既糅合又并存,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用于规范社会、民众、治理国家。简单的介绍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礼的、含义、特征以及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中国号称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社会往往被称为“礼法社会”,毫无疑问,“礼”对中国历史文化而言,其地位及意义都是举足轻重的。礼是传统中国的一种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亦有着密切联系。

  一、“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历史进程

  在中国古代,最先出现的应该是礼,从“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中就可以看出最晚在夏朝,就已经有了礼,原始的习惯转化为了具有约束力的礼法。西周创立了系统的礼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见法在当时的作用和权威远远没有礼大。直到商鞅改法为律,确定了法律形式的名称,秦律才开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局面。

  到了西汉时期,汉武帝听从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由此,经过改造的礼教逐渐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进一步趋于融合,在立法上也继续标榜儒家思想,仍然有维护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在唐朝制定的《唐律疏议》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一准乎礼”,也就是完全依照礼教,它大量地引用了儒家经典,如“八议”、“五服”等等,唐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贯彻三纲五常的准则。

  到了明朝,朱元璋制定了《大明律》,并且下令他的子子孙孙必须要严格遵守这部律典,若有大臣建议修改这部律典,就要按“变乱祖制”的罪名来处罚。一方面,它说明了古代的统治者越来越注重法的制定,但同时在另一方面,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内容,仍然是极其维护礼,以礼为中心的。法在古代,逐渐地失去独立性,也可以说是一种必然,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制度,礼就必须融于法中。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的含义

  在传统中国,“礼”是一个含义广泛、内容复杂,包容量极大的概念。从“礼”的字义考察,“礼”字的古体字最早见于甲骨文,本指祭神之器具,尚无规则、制度的含义。后来引申为祭神祭祖的仪式,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种表现为原始习惯的礼,从而有了行为规则的意义,并与神权、族权相联系。

  其次,随着父系家长制的宗族演变为奴隶制的国家,祭祀和军事活动成为“国之大事”,以祭仪为中心的习惯准则遂具有制度和国家规范的性质。

  再次,春秋之后,虽然随着周礼的分崩离析,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的“礼”,其含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这时的“礼”,已经不是专指礼节仪式这种狭义上的“礼”,“仪”与“礼”相分离。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的特点

  “礼”作为治国之要,被视为维系统治的“四柱”(四柱即指礼、义、廉、耻)之首。“礼”作为一种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工具,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内容的广泛、具体,或者说社会性是“礼”的第一个特点。说它广泛,因为它把政治、宗教、、道德、军事、以及日常生活都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凡是社会生活所涉及的范围,都是它所调整的对象,包括人与人、人与神、人与天的关系等等。

  其次,以宗法为中心的“尊卑贵贱各有等差”的处理原则,是“礼”的第二个特点。“礼”所依据的规范意识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忠孝观念,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礼”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实行过程中,都是以等差性质表现出来的——即表现为妻对夫、幼对长、卑对尊、子对父、臣对君的绝对服从或“礼”让。作为一种等级性,这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带有共性,但是中国“礼”的规范又有它自己的特点,即这种等级性是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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