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权利本位视野下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探析

时间:2020-08-08 12:05:5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权利本位视野下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探析


  论文摘要:根据权利本位法说的核论,高校学生权利的研究以权利为本位,兼顾义务和权力,促使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平衡。同时,以此理论为基石,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

  论文关键词:权利本位;权利;义务;高校学生;保障机制

  一、权利本位的基本观点

  本文所指的权利本位法理学说,系指以张文显、郑成良等一批中青年家为核心的法理学术共同体及其所主张的学说。它具有两个鲜明的学术特征:第一,它主张在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法的核心范畴中,权利是优位的、基石的范畴;第二,在方法论上,权利本位法哲学坚持运用辩证法为基本的哲学方法论。
  根据张文显的归纳,目前这个学说的核心理论包括六个方面。

  1.“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
  “权利本位”是“法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表述是各种各样的,在此摘引几段论述为例:“在商品和发达的现代,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是,其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由它决定,受它制约。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的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的和中心的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

  2.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凡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都有如下特征:(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3.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特殊联系
  一方面,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决定着义务的内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之中,离开义务,权利就成了一个绝对的、单纯的“异己”,也就失去了本位的性质。

  4.揭示了权利的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
  “权利本位”所揭示的是在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则整体中,即在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系统中权利的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在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反映了人们之间的平向利益关系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权利相对人之所以履行义务,则是因为他相信与之相对的权利主体已经或以后会履行同样的义务,自信作为法律关系另一极的主体,他有正当和合法的资格要求对方履行与自己的权利相适应的义务。

  6.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活动应以权利为本位,各级各类法律工作者和全体人民应当普遍地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