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省慎独与检察职业道德培养

时间:2023-03-01 07:18:4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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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省慎独与检察职业道德培养

  论文关键词:自省慎独 职业 道德人格

自省慎独与检察职业道德培养

  论文摘要:检察干警作为承担“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重要职责的国家司法机关成员,国家对其提出了要严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规范。因此培养检察干警自省意识和自律精神,对提高检察干警的道德修养,培育道德人格有重要的作用。检察道德人格的养成必须依靠检察官自身努力,在自我修养和践行中形成,而在这过程中,自省慎独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当今条件下,受到经济负面影响及社会转型阶段新旧时期的影响,中国的社会道德面临了严峻的社会,金钱至上,利益至上,个人至上等等狭隘的道德观念开始上扬,对人们的道德信念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而这其中,对于从事法律工作,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重要职责的检察干警的道德培养更是提出了一道新的命题。法律赋予了检察官神圣的法律职责,同时也对检察官提出了要严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规范。而中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是孕育于中国传统之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因此其中包含了诸如专制思想、等级特权思想、人治思想等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相背离的内容。但就如当今道德研究中常常提到的重视社会集体利益,强调天人合一的和谐关系,人本主义等有益部分对于检察官的道德建设有很大的裨益。同时在道德出现缺失的今天,培养检察干警自省意识和自律精神,对提高检察干警的道德修养,培育道德人格有重要的作用。

  自省正是中国提出的一种修身方法。“吾日三省吾身”,是儒家经典《论语》中的一句为众人所知的一句名言,意思是人要每天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反省,以便发现自己存在的违背纲常的地方并及时纠正。“自省”也就成为了儒家重要的修身方法。而在此基础上,儒家进一步提出了“慎独”这一道德人格的理想境界。这也是儒家“为己之学”的观点的反映,这里的“慎独”指的是在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防止出现违背道德的念头和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人们往往在有人监督的时候能够按照纪律或道德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但独自一人,外界的压力消失的时候就往往会放松自己的行为,因此慎独是对人们道德素养的更高要求。检察道德人格的养成必须依靠检察官自身努力,在自我修养和践行中形成。而在这过程中,自省慎独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自省慎独有益于检察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

  检察职业道德修养首先是检察官主体精神的一种自我约束。韦伯指出:“近代官吏团体己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朽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而检察官作为接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职业人,应该具有特殊的“身份荣誉意识”,具有更高的主体精神的自我约束。同时检察道德修养也是检察官个人主观改造的过程,因此要通过检察官个人对自己反省、检查、剖析实现自我的改造,将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内化为检察官个人的的道德品质,由他律向自律转变。

  二、自省慎独有益于检察官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水平

  要实现检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检察官对于职业道德的认识水平就显得很重要了。道德认识是人形成个性道德品质的前提,是道德人格形成的起点。因此,在儒家看来“知明则行无过”就成为道德水平提高的重要元素。而在这其中自省慎独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检察宫而言,他们长期面临着社会的黑暗面,同时也面临着非常大的金钱权力乃至美色等的诱惑,在面对这些的时候,如果检察官们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则很容易跌入道德的深渊。因此,通过经常性的,反复的自我剖析和自我反省,达到自我督促的程度就能够进一步的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处理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名检察官应有的道德原则。通过对自己的反思,能够在正义与邪恶,理性与欲望之间找到作为一名法律人的道德人格所在。

  三、自省慎独有益于官培养坚定的意志

  道德意志是人们在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人性若定的毅力和精神。这也是人由格物、致知、诚意到正心的整个修身过程完成的支撑,只有具有了坚定的道德意志才能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而这也就是儒家所说的“八目”,在儒家看来,每个人生来就有一种能够理解万事万物的内在状态,但由于个人的原因而导致这种认知的偏差,所以,人不能仅仅知道道德是什么,而应该能够按照道德的规范去“正心”,才能够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因此,道德意志在这一漫长的修身过程中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对于检察官而言,由于检察官职业较之一般的司法职业具有特殊性,因而其职业道德也具有特殊性。表现为:第一,更大的责任性。权力越大,职责或责任越大。赋予了检察官的特殊职权,其必然承担更大的责任。其次检察官职业道德具有更大的强制性。普通人的道德规范主要是靠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但司法职业道德,尤其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实现的。法律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做了相应的规定,检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上升到了法律的程度,因此具有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因此检察官必须以自己的意志避免权力的诱惑以符合法律的规定。

  儒家代表的道德思想经历的无数的改造,通过的选择,成为了中国道德的主流内容。脱胎于中国传统的检察职业道德必须吸纳其中的精华,塑造出符合中国道德理想和价值取向的检察官道德人格,使检察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时候能够保证自己能够区分出“义”与“利”,能够做到“以义制利”,成为符合法律精神的法律人。自省慎独是对检察官职业道德提出的要求,也是检察官培养高尚职业道德不可或缺的工具,在不断自我改造的过程中,检察职业道德才能都不断坚定的发展,才能不断地推进检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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