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性思考

时间:2017-06-02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补充和限制。赋予特定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为了防止在上的专横,克服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人们对价值或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结果。免除特定证人的作证义务远比国家强迫其作证而获得个别的司法公正具有更高的价值。随着我国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法治日益成熟和进步,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确立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

  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证人出庭作证原则的补充和排除根据之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见诸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或典,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长期没有证人免证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缺憾。加强对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研究和探讨,深入挖掘其理论底蕴及依据。对完善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证据立法,加强对证人人权的司法保护,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基本内涵

  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或称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特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特定范围内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特定的职业以及其他特定的原因,而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作证义务,免于提供或披露以及有权禁止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或披露其知悉证言或其他有关特定信息资料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一个证人可依法5vJ-已经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概念称谓主要包括三种:刑事诉讼证人免证特权、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刑事诉讼证人免证特权,与权力的特权现象(法外特权)容易产生混淆,使人容易产生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联想.不宜使用。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拒证权”的提法容易与现在普遍存在的拒证现象混为一谈,给人以一种鼓励证人拒证嫌疑。也非理想选择。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则较为恰当.“免证”意味着法律规定证人通常需要履行作证的义务.但特殊身份的人可以享有免于作证、制止他人作证或回答某些问题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证人免证权一般称为特权,也称为拒证特权、保密特权等,指的是基于法律承认的某些特殊利益,证人可拒绝开出或出示其掌握之证据,或拒绝回答相关问题之权利。在效力上,英美法国家的免证权还包括涉己和涉他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权利人自己有权拒绝作证,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还有权阻止他人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免证权多被称为拒绝证言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的证人所享有的拒绝向法庭或国家机关提供证据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免证权的内涵与英美法系一样,都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证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拒绝作证的权利。又包括证人基于身份上的关系或基于职务上的秘密而拒绝作证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理论基础的学说

  关于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说法很多.有人将其分为亲属间证言特权、证人拒绝自证其罪权、职业秘密证言特权和公务秘密证言特权4类并分别提出理论基础解说;嘴人认为它是价值选择的结果;也有人认为是理性选择、保护人权、证据证明力和维护家庭稳定几方面的因素。通常认为.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言论自由权说。该说认为,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是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包含3个方面的自由,即说与不说的自由、说什么的自由和怎么说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这个前提的话.享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证人对所知道的案情说与不说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取决于他个人的意愿.而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强制和干涉。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证人都享有免证权。免证权也属于言论自由权的衍生权利。

  2.证据效力存疑说。该说认为。如果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委托代理等特殊关系,出于人情以及职业道德的考虑。证人一般不愿作出对其亲属或委托人不利的证言,假如强使他们作证,则在这种不情愿的心态下所作的证言其可信度是很令人怀疑的。因此,赋予特定证人以免证权,其着眼点也是考虑到即使强迫这些证人作证,其证言的可信度也会因其与待证事实或者被告人有特殊的利益关系而受到削弱,与其得到一番真假难辩的证言,不如直接免除该证人的作证义务。以体现国家的人性关怀和法律的情理的价值取向。

   3.价值冲突理性选择说。该说主要的理论根基是功利主义的观点.即当法律保护的两种价值或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取舍。该说强调,查明事实并不是惟一的司法价值,诉讼过程中的价值目标实际上是多元化的,当司法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与维护人类亲亲相爱的天性、维护宗教信仰的权利、维护特殊职业道德的价值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查明真相可以做出必要的让步与放弃。这是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必然结果。

  (二)免证权理论基础学说的比较评析:价值冲突之下的选择

  比较以上有关免证权的理论依据学说可以得出,价值冲突理性选择说是比较贴切的解释.即证人免证权实质上是人们对价值或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结果,赋予证人免证权就是社会利益均衡的必然结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赋予证人免证权体现刑事追诉对人权保障的重大让步。尽管证人证言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往往至关重要,但证人不应被完全视为国家机关发现实体真实的工具和手段,对于可能涉及自身刑事责任的询问.应该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证人“不自证其罪”权的赋予对杜绝办案人员为取得证据不惜采取任何强迫手段的传统做法,保障证人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证人不自证其罪权的确立体现了一国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态度。

  其次,证人免证权体现对人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任何证人都必然属于一个家庭,保障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可满足人们基本需求,任何人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当亲情与法律的作证义务发生冲突时,人不可能义无反顾地抛弃亲情,强迫证人为指控其亲属而作证,无异于人性的摧残。倘若“亲亲不得隐”,那必然是夫妻之间相互提防、父母兄弟之间相互猜疑,所谓人人自危,亲人之间的亲情、信任丧失殆尽,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很难维持,这必然危及家庭的安定、团结和友爱,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有序。正基于此,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以亲属为内容的免证权.反映了对人类亲情的关怀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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