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价值

时间:2018-04-29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信托是中国法律规定的财产管理工具之一。目前,信托多存在于金融业。在知识产权事业中,信托的利用价值尚未受到充分重视。从已有实践和理论层面看,信托在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都存在较多的应用空间。这一方面能够扩展知识产权的价值,另一方能够拓宽信托的应用范围,从而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有利。
  论文关键词:信托;知识产权;利用;价值
 知识产权利用的形式多表现为转让和出租。作为财产管理工具的信托却很少被人注意。中国信托企业也很少涉足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在著作权的利用上设计有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属于信托存在歧见。而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得以信托方式加以管理,存在疑问。本文的通过考察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实践状况,发现信托能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信托将是信托业发展的新领域。
  一、信托在中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
 信托法颁布于2001年,此前的信托实践多存在于金融领域。信托法颁布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规制信托业,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托实践以金融信托业为主力,其他信托业务较少。令人费解的是,知识产权信托居然成为信托发展的新领域。可以观察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信托主要存在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利用中。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信托很快成为著作权利用的形式。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有认为是代理者,有认为是信托者。最高法院在一件复函中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有人据此认为最高法院认可了集体管理的性质为信托。在该函件中,最高法院民庭称,“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三、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因违反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这一函件还难以完全确立集体管理的信托性质。因为,委托人还可以对侵害其著作权的人起诉。在真正盼信托中,委托人是没有这一权利的。并且,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问的关系仅仅是有信托性质。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管理为信托。综合该条例第2条、第20条、第2l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以认定集体管理为信托管理。但是,值得注意,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关系中,著作权人并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而是授予其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并且,著作权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委托的取消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管理组织的利益,防止管理组织的道德风险,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权限受到限制,不能与利用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两年。这些规定又是集体管理的信托性质变得不太确定。

  信托在商标利用中的表现见于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系贸易伙伴,原告设计的TMT商标并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以自己名义将TMT商标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人为被告。在双方断绝贸易合作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商标遭到拒绝,被告禁止原告使用TMT商标。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判决商标应该归还原告,但原告应当补偿被告50万元。此50万系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事务应该得到的报酬。最高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判决商标归于原告;原告补偿被告250万元。此款项亦为办理信托事宜的报酬。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在于:第一,由于原告最早提出将TMT用于商品并且提议进行商标注册。并且受到被告误导,原告错误认为当时香港公司不能在内地注册商标,故与被告商定,由被告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办理商标注册。第二,原告要求被告定牌生产被告指定牌号的商品,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定牌生产合同,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商标权财产信托法律关系。第三,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这一法律关系不仅由商标设计、交付使用与要求注册的事实来证明,还可以由双方定牌贸易合同的约定及只有东明公司(后来是TMT公司)进行商品销售及商品与商标的广告宣传,逐步形成争议商标的知名度和资产增值的事实来证明。据此,最高法院认定,被告是相关商标的名义上的权利人,原告是相关商标的实质上的权利人。原告以委托人的身份请求将TMT商标归还该公司,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该案发生在《信托法》生效之前,最高法院根据信托的法理认定双方存在信托关系,实为一大创造。然而,这一判决受到学界的质疑。法院判决中的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属于何种类型的信托?一般认为,意定信托分为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默示信托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明示意图的结果,而是法院推论当事人具有这种意图。是根据委托人的默示行为推定其具有信托的意图而成立的信托。在实践中,财产出让人将财产转移给财产受让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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