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以美国法为中心的考察

时间:2018-03-01 我要投稿

关键词: 纯粹精神损害 影响规则 危险区域规则 旁观者规则 特殊关系规则

内容提要: 在美国法上,过失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经历了一个从不赔偿到赔偿、赔偿范围逐渐扩大的发展历程。在判例法上,“影响规则”、“危险区域规则”、“旁观者规则”和“特殊关系规则”等的发展,一方面使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与身体上的损害逐渐发生分离,另一方面则使精神损害的赔偿从直接受害人扩大到第三人。美国侵权法重述,也顺应了这样一种发展趋势,特别是第三次重述,对判例法作了很好的总结。美国法上的经验,在《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并且仅仅对精神损害作出了概括性规定的今天,对于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精神和心灵上的健康和安宁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人们发现,与肉体上的伤害相比较,有时候精神上的伤害给人类带来的痛苦甚至更为严重与持久。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尤其是医疗技术的进步,使越来越多的精神损害及其影响在医学上可以被证明。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逐渐增多,获得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
 
    但是,精神损害毕竟具有无形性,极易被伪装和夸大,因此在美国法上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坚持的一个主题。[1]在普通法上,“没有身体损害时,过失所导致的精神损害通常无法获得赔偿,无论其有多么严重,除非其构成了‘可识别的精神疾病’”。[2]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没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即纯粹精神损害,是最为复杂、也最具有争议的一个领域。著名的侵权法专家Rabin教授认为:“在普通法上,纯粹精神损害的历史根源非常深厚,并且非常难以理顺。故意所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对过失所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则直到上个世纪中期才逐渐被法院所接受。”[3]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代表的美国,在判例和法律重述方面逐渐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处理过失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和理论,因此本文将从介绍美国法上的相关制度入手,以期总结出若干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一、纯粹精神损害
 
    首先来考察美国法上著名的Batalla v. State of New York案。在该案中,原告幼儿(9岁)在被州雇员放到滑雪椅升降机上的时候,因雇员没有系好保护乘客安全的安全带,导致原告在12分钟的下降过程中椅子一直处于悬吊的状态,因而受到了惊吓并且情绪异常激动。最初,索赔法院(court of claims)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依据Mitchell v. Rochester Ry. Co.案[4],原告的诉因是虚假的。纽约州上诉法院法院(court of appeals)认为适用Mitchell v. Rochester Ry. Co.案的判决是不公平的,并且与经验与逻辑相悖,不法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导致的自然的和直接的后果承担责任,而该后果的判断则应该由陪审团来做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原告所受的伤害之间有实质的联系,因而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5]这个案例之所以著名,在于法院首次突破了将精神损害作为身体损害的附属的做法,给予了原告因被告过失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以赔偿。在本案中,原告方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而且该损害仅仅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将原告置身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而受到了惊吓、而并非由有形的身体上的损害造成。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分歧的关键在于Mitchell v. Rochester Ry. Co.案在这里是否可以适用,原告这种精神损害是否为被告过失行为的自然和直接的结果,被告的疏忽行为导致了原告“严重的情绪和精神上的障碍并留下了身体上的症状”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诉因。
 
    这一案例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关系。一方面,身体的损害往往会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身体损害所致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身体损害可以作为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和严重性的证据:例如,若精神损害导致了流产、呕吐、失眠等身体上的症状,在现今各国司法实践中较容易得到赔偿。然而,现实中大量的精神损害并非由身体损害所导致;且精神损害所导致的身体上的不适的症状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而仅仅是证明精神损害存在的证据而已。在美国法上,为理解身体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关系问题,司法实践创设了“纯粹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并通过判例积累了若干处理“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问题的规则。
 
    在美国法上,依据身体损害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可以将精神损害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因身体损害(physical injury)所导致的非财产损害(non-pecuniary damage)的赔偿,即“对于受伤者因该伤害导致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后果的赔偿,例如对痛苦(pain and suffering)或者失去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等的赔偿”[6]。第二类就是纯粹精神损害(Pure emotional distress)或者独立精神损害(stand-alone emotional distress或emotional harm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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