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8)

时间:2017-10-29 我要投稿

  [5]通过查阅期刊网可知,除了文中所引用法理学研究方向的魏治助博士的学位论文之外,对禁止性规范进行专门论述的论文仅有:史笑晓:《论法律规进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金澎年、吴德昌:《以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为视角透视法律规进制度》,《法学家》2006年第3期;吴延滋:《论禁止性规范的立与度》,《南通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6]根据统计,学者著述中广泛存在着“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则”、“强行法规”、“强行性规定”、“强行规定”、“禁止性规则”等术语(参见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5页)。而崔建远教授在书中交替使用“强制性规定”与“强行性规范”术语(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即使是对法律行为效力作了深入研究的苏永钦教授,就这些概念的使用,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泥乱(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第28一31页)。王泽鉴在其著述中也表现出使用“强行规定”、“强制规定”以及“禁止规定”的混乱(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283页)。
  [7]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少建设性意见。例知,参见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王袄:《民法典的规范配里—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里的反思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8]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9]同前注[2],王杖文。
  [10]Cecile Peres一Dourdou , La Regle Suppletive, Preface Genevi6ve Viney, L.G.D. J. ,2004, p.145如果需要笔者对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找相对应的法语单词,笔者更赞同用“obligatoire'’表示“禁止性”,而用“imperative”,描述“强制性”。
  [1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8页。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
  [13]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与意思自治》,《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14]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15]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16]参见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5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10页。
  [1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006年版,第46页。对该条中的禁止性规范,有些学者翻译为“禁令”。[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1-492页;同前注[11],卡尔•拉伦芙书,第587-589页。
  [18]同前注[8],史尚宽书,第329一334页。
  [19]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20]参见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21]参见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杨立新:《关于制定统一合同法中的几个问题》,《河北法学》1996年第3期。
  [2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祈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一247页。
  [23]从学者对强制性规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的制裁性理论的影响。如学者认为,“所谓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是指直接规范人们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行为,不允许人们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者排除其适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参见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4页。转引自前注[6],崔建远主编书,第102页。
  [24]季卫东:《法治秋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25]有学者就是这么人为地。参见前注[6],耿林书,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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