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时间:2017-10-29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民法修正案 再审事由 非正常救济程序 补充性原则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一、再审的前提——再审的功能定位和核心原则
  (一)再审的功能定位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纠纷,经过诉讼使有争议、不稳定的社会关系达到一个新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对于每个已经经过司法诉讼的案件都是有确定的既判力。兼子一教授和竹下守夫教授理解中的既判力是:“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基础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确定判决所表示的判断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有强制性通用力,不得进行违反它的主张或判断的效果就是既判力。”可见,经过法院的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一般是终局判决,具有强制力和既判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还约束其它非当事人的个人和实体,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和经济效率的考虑,一般来说,每个纠纷只能获得一次确定的审判,不断否认前面诉讼的效力不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和司法权威的树立,进而导致社会的法律关系不稳定和人们怀疑司法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正义。司法的性质决定了既判力的效力。但由于现实情况,设置了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个案中当事人的实质正义,“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发生的,因而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的机会,是对民事合法权益更完善的保护”。因此,再审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个案的实质正义。再审制度是现时个案的实质正义和长远制度程序正义的博弈而平衡所得出的一个结果。我们在订立再审的范围的时候要在同时考虑双方的基础上,取一个平衡点。对于它的使用,从长远来说是危害程序正义的,过多的使用会动摇正常的一、二审程序的功能。我们必须明确再审是一种非正常的救济程序,是一种例外,这是它的本质。
  (二)再审的核心原则——补充性原则
  上诉是司法救济的正常程序,因此,上诉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但再审是一个非正常的程序,从长远和本质来说,它不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而是一种有限制的诉讼,因此,要限制它在重大的范围以内,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手段。只有在当事人在前面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中已经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仍不能避免错误的发生时才可以给予当事人的救济。补充性原则要求在制定再审的事由的时候应该始终坚持以补充为宗旨,能不用则不用的思想,不能随意扩大再审的范围。
  二、我国现行再审事田的规定和对此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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