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时间:2023-03-25 06:58:3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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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提要:本文通过对电信垄断属性和美欧竞争制度的形成和的,探讨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具体适用,力图为我国电信竞争中的监管提供一些有益的鉴戒。  关键词:自然垄断,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电信监管  竞争法(Competition Law)是调整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治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竞争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类型的角度看,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一些程序立法。以下通过对电信业自然垄断和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的扼要分析,讨论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一、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未几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本钱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假如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自然垄断行业大都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电力、通讯等。特别是电信业投资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免私人资本控制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行业。  电信自然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企业数目有限。投资者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和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一般在同一项目上尽量避免重复建设,所以电信业的企业数目较少。2.电信运营企业经营带有公益性。电信行业要为提供公共通讯产品和公共通讯服务,满足社会的公众利益,企业经营公益性较强,特别是普遍服务机制,使得电信业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运作。3.电信企业的目标与公共目标难以协调。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自然要维持较高的价格。但自然垄断的公益性又要求以较低的价格和较好的质量服务于公众,如电信中的普遍服务题目。4.企业处于支配地位。企业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上风,以较劣的产品和较差的服务换取较高的收费,甚至附加种种不公道的交易条件。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能在为数很少的自然垄断电信企业中进行选择,使自己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现代法学一般以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分假如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华。  实际上,电信业的自然垄断特征最主要表现在典型的“性”属性方面,世界电信业管制的着名专家拉丰和泰勒尔在其名作《电信竞争》中文版前言中写道:“某些经济领域并不那么轻易放开管制,一些基础产业行业,如电信,其基础设施的固定本钱极高,假如为激发竞争复制多套基础设施,社会本钱将过于高昂。因此,这些行业仍必须保持国家管制状态。”因此,电信分拆模式的两难处境就在于:一方面电信业网络难以拆分,由于电信网络分得过大,局部地区仍然只有一家“垄断”没有形本钱地竞争,分得过小又失往规模效益,轻易产生过度竞争和网间接进题目;另一方面假如通过新投资建设独立网络,又需面对重复建设题目。为了破除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各国大都采取了分拆的模式(如美国***对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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