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损失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用

时间:2020-10-30 12:50:43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损失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用

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损失是民商事纠纷诉讼过程中及文书的制作过程中经常用的术语,由于对它们各自定义的理解和把握不够正确,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混用、错用情况。同时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时,也有不能正确表述的情况。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这些术语,是进步法律文书写作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正确执法、严厉执法的必然要求。下面我仅就它们各自的定义及在实践中的做一扼要论述。

  一、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损失的概念及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①、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或违反约定)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及其他方式。可见,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一种合同责任。《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

  我国合同法体系以为违约金是契约的条款,并以为违约金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的担保形式。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还将违约金明确规定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它规范的是同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种类上看违约金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定违约金,一种是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按照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以是一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约定的违约金是指支付的数额及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被视为当事人对事后发生的损失的预先估算,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与实际的损失有些出进。只要不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一出进是应当答应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裁判文书中需要对违约金进行裁判时,假如违约金是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则可表述为: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旬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工程款等)**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年*月*日起按**

【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损失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用】相关文章:

1.小学利息问题应用题

2.建材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与利息法律知识

3.远程教育手段在应用文写作教学中的应用的论文

4.应用文写作及公文写作格式

5.篮球裁判规则及手势ppt

6.考研英语应用文常见错误及策略

7.浅谈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文秘专业应用文写作中的应用论文

8.责任会计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最新贷款利息投资及计算方式